誘16歲少女援交!皮條客還要「先試車」 連小女友都推下海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少女被誘騙下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北市陳姓男子和15歲的小女友交往時,不但發生多次性關係,之後又以缺錢為由,慫恿對方下海賣淫;同時間陳男又和鄭姓友人透過網路搭訕3名未成年少女,半哄半騙媒介她們從事性交易,造成少女小涵(化名)懷孕墮胎。高院等法院認定,2男侵害到少女健康權,判決應賠償9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和小女友交往後陸續發生10多次性行為,因缺錢花用,提議讓小女友下海援交賺錢;另外還和另名鄭姓友人在網路刊登「尋找北部想賺錢的女生,時薪至少2500元」等訊息,藉此搭訕到3名少女,媒介她們從事性交易,並在攬客群組標榜小姐「可無套吹、可親、可抱、有一起洗澡」等噱頭,吸引嫖客上門。

3名少女陸續和11名男客發生性交易,每次收費約3500至4000元,少女則可以獲得2000至2500元,剩下的再由陳、鄭2人均分。沒想到鄭男在過程中以「指導性愛技巧」為由,和其中1名少女發生性關係;陳男則是在負責載送少女援交等待男客時,要求和少女嘿咻「試車」,前前後後至少就發生4次性關係。

事件曝光後,其中一名少女小涵家長不滿提告,主張2男誘騙女兒接客,導致她懷孕墮胎,身心重創須長期接受心理諮商,除了損害到健康權、身體權,也侵害到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身分法益,因此要求陳男、鄭男連帶賠償小涵600萬元、父母各10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小涵身心受創甚至懷孕墮胎,須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同時也造成其父母精神創傷,因此判決陳男、鄭男需賠償50萬元、父母各20萬元,共9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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