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控遭性侵,但因隔了太久才驗傷被認定罪證不足。(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28歲蔡姓男子今年3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26歲女子,雙方一周後約在租屋處見面並發生性關係,未料,女子事後卻指控「他硬脫我的內衣褲性侵我!」新北地檢署認為女子並沒受傷,且過了16個小時才驗傷,事後也未向任何親友求救,認定罪證不足,將蔡男不起訴。
26歲女子指控,她今年3月初透過交友軟體「Goodnight」認識蔡男,雙方認識一周後,某天深夜約在蔡男租屋處見面聊天,未料蔡男竟不顧她的反對,強行脫下她的內衣褲性侵得逞,讓她覺得不能接受。
蔡男則供稱,他3月初認識26歲女子,1周後女子就稱心情不好想到他住處聊天,她因為對女子有好感認為可以交往,進而和女子發生性關係,2人親熱過程有別的女性打電話來,女子還搶手機查看,吃醋表示「我是你女友,當然可以看你手機!」
蔡男還表示,他抱女子時,對方雖有說「不要碰」,但隨後就沒有再拒絕,還主動伸手撫摸他的生殖器,並自行脫下自己的內褲,親熱時女子也沒有抵抗,女子還有詢問「有沒有戴保險套?」完事後他便給了女子500元搭車回家。
檢方查看雙方先前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女子曾傳「想你了欸」、「你是想摸吧」、「你要去找胸部大的女生吃飯了嗎?」等曖昧話語,且女子遭「性侵」後,隔了16個小時才去驗傷,期間沒有大聲呼救給附近房客知道,事後也沒有向家人或朋友求助,反而向沒見過面的男網友哭訴,認定違反經驗法則、證據不足,將蔡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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