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劉姓男子持辣椒水洗劫檳榔攤,遭重判9年。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陳玉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男子劉皓宇,因缺錢花用,在今年2月間與石姓少年共謀,先從河堤旁偷走一部汽車,而後開著贓車在凌晨4點左右,以辣椒水洗劫3檳榔攤,得手9千餘元與一支手機。一審將劉男重判8年2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8日二審宣判,再加重劉男刑期,改判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皓宇(27歲)與17歲的石姓少年,原本都在洗車廠工作,少年離職後,與劉男仍有聯絡。2人因缺錢花用,決定共謀犯案。今年2月26日凌晨2時30分許,2人先在宜蘭市慈安路旁的河堤,偷走邱姓男子沒有上鎖的轎車,而後開著贓車在路上找尋作案目標。
凌晨4時左右,2人先到五結鄉五結路2段一處檳榔攤,坐在副駕駛座的少年先向檳榔攤陳姓女店員謊稱需要杯子,趁著陳女靠近時,少年突然拿出防狼用辣椒水,噴灑女店員眼睛、臉部,女店員刺痛難當,打算衝回檳榔攤;但陳男這時下車,自後方拉住女店員後,由少年再加碼噴灑辣椒水,女店員痛苦倒地,2人則趁隙搶走檳榔攤2千元現金後逃逸。
而後2人再開著車,以相同的手法在五結鄉中正路3段、頭城鎮青雲路3段等2處檳榔攤強盜,總計3次犯案後得手現金9500元與一支手機,2人開著贓車沿國道5號北上,將贓車棄置於新北市新店區,再搭捷運到台北市藏匿。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鎖定2人犯案,一週後將2人逮捕歸案。檢方依照「與未成年人共犯竊盜、強盜等罪」,對劉男提起公訴,少年則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認定劉男犯下3次「與未成年人共犯普通強盜罪」以及1次竊盜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高院認為劉男所犯應為「與未成年人共犯加重強盜罪」,但劉男辯稱,辣椒水是作為防衛目的使用,內容物為天然物質,雖噴到人體會引起短暫不適,但對於人之生命、身體並未構成威脅,所以不屬於兇器,不成立持凶器犯強盜之「加重強盜罪」。但高院認為辣椒水依社會一般通念,確實為凶器無誤,劉男的行為成立「與未成年人共犯加重強盜罪」,因此改重判劉男9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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