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在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就不起訴處分及行政簽結部分,加入人民參與審查,讓被害者的司法之路不再那麼難走。(圖/視覺中國)
有一位律師朋友非常氣餒,我問起原委,他說近日代理一位被害者遭到熟人性侵害案件,檢察署作出不起訴處分,他說不是因為結果令人悲傷,而是過程讓人感到氣憤。
加害者主張案發當時有攝錄(拍攝的目的也是令人質疑),檢察事務官製作勘驗筆錄,通篇主觀評價性的描述。律師強烈要求檢方,讓被害者指認影像內是否真為其本人,並且有權利指述該動作究竟是迎合還是掙扎的非語言表達,但屢屢遭到刁難,只是提示筆錄紙本。
他感嘆檢察官權利這麼大,一句不准,被害者連在場勘驗光碟的權利都沒有,更別說當被害者知道被偷拍時,有多震驚與恐懼。身為影像內的被害者,竟連看自己身影一眼的機會都沒有。
日前我剛好也正協助某件公民團體所輔導被害者多年前遭到性侵殺害未遂的悲慘案件,當年遭到原檢察署草率不起訴處分確定。當時被害者懇求檢方調取加害人通聯紀錄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案發現場,檢方只輕描淡寫地要求被害者自行調取,但被害者哪有公權力調取,因此不斷四處陳情,當然沒有任何結果,檢方很快地就以加害人案發時不在現場等模糊理由,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害者欲哭無淚,含冤至今多年。
近日,普悠瑪號翻車事件,若非該案死傷慘重而受到矚目,立法委員也加入調查,吹哨者不忍駕駛員孤獨承擔所有體制下的弊端,而願意勇於揪出內部真相,那麼,本案的調查,是否可能就真的只停在駕駛者一人身上?如果不是矚目案件,檢方怠於調查證據時,被害者究竟有無救濟的管道呢?
當然,檢察體系內有許多非常細心、認真並同理被害者的檢察官,不能因幾件爭議或被質疑的案件,就全數抹滅那些優秀檢察官的努力,本文只想提醒或思考「不起訴處分」制度,是否讓被害者在司法的路上更顯弱勢?或我們還能做甚麼制度性的改變?
一般民眾或許不知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效力很大,類似法院刑事判決的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功能,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否則很難再重新啟動調查。但起訴後的被告在法院的救濟,原則有三級三審,反觀被害者,在不起訴的案件中,在偵查庭只有二個審級,也就是地檢署及高檢署,實質再進入調查,也只限於地檢署,至於交付審判的制度,使用過的人都明白那個制度如同再審般的困難。
法院因資訊透明,人民可以監督,那麼檢察署是否也有被監督的可能?有無可能在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加入人民的監督機制?曾有學者提議參考日本「檢察審查會」,就不起訴處分及行政簽結部分,加入人民參與審查,這或許是思考的方向。
無論如何,誠摯期待所有制度的改革,多納入被害者在司法的程序權,這應該是多數人民的心聲。(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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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委員、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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