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朱萱諭/【公司法大翻修】大同條款是良藥或毒帖

【中資炒大同】市場派4度叩關 百年老店大同到底哪值錢?

▲《公司法》修正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也就是俗稱的「大同條款」。(圖片提供/鏡週刊)

《公司法》修正條文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大幅修法的條文中,立法目的為強化並保障股東的權益及實現公司治理的制度,最具爭議及討論話題的條文,即新增訂第173條之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II、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由於此一增訂條文被稱為「如市場派對抗公司派之經營權爭奪戰上映」,也是坊間所稱的「大同條款」,引發各界熱烈討論,在此藉本文剖析。

在2018年11月1日修正生效前,《公司法》運作以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意旨,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除符合持股時間和比例的限制外,尚須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營運。但在現實資本市場下,確實也存在著少數股權(或稱萬年董事會)壟斷公司經營權的詬病,其中更以「家族企業」最為明顯。當公司經營績效不佳而影響投資人的權益時,股東想召集股東臨時會,卻面臨召集程序門檻的重重關卡,造成欲挑戰「公司派」經營權也難上加難。

為防止「公司派」的不當經營、應為而不為,以及強化股東對公司業務監督平衡下,因此《公司法》修正時就增訂第173條之1,藉以解決「公司派」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僵局。

此一修正的中心內涵,乃為透過股東多數決的表決程序,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意思的機制,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並落實股東平等原則」也可避免公司遭到少數股份之股東操縱,因而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不過,《公司法》第173之1增訂,未來恐將面臨下述問題:

1.此修正等同告知「公司派」一大警訊,「公司派」為防堵「市場派」的手伸入公司經營權,勢必須加碼收購股份以鞏固自己所保有的經營權,對於「公司派」的經營者無疑將增加龐大成本。

2.有關召集股東臨時會是否有時間或次數之限制?依照經濟部就《公司法》修正疑義研商會議紀錄結論為並無限制,得重複行使之。這無疑將助長「市場派」可以無限上綱多次召開股東臨時會,造成公司經營權動盪不安,致企業根本難以無法穩定經營。

3.當「市場派」取得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欲發送召集股東臨時會通知前,恐將面臨公司拒絕提供股東名簿,形成有召集權卻無法實質召開的窘境,因此《公司法》修正時,也同時增訂第210條之1規定請求提供股東名簿,如拒絕提供遭到新台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公開發行公司則處以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然實務上於經營權爭奪時,相較於經營權的價值,前述的罰鍰對於「公司派」而言,仍不足以嚇阻,未來「市場派」股東欲召集股東臨時會運作上仍會遇到卡關。

4.在「市場派」股東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進而改選董監,入主公司經營權。然對於投資人而言,公司營運的績效才是重點;故由「市場派」大股東進駐掌控公司經營,是否亦可創造營運豐收,還是只是取得公司的外殼,將又是另一個要探討的問題。

此次《公司法》第173條之1的增訂,打破以往不少上市櫃公司發生經營權持股少卻能實質支配公司的怪現象。看來未來「公司派」想保有自己長年掌握經營的利益,勢必要投入更多資金,方能鞏固自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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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及朱萱瑜律師 ●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朱萱諭(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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