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趕上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前完成立法。根據三讀條文,包括可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負擔、舉證責任。
《勞動事件法》被稱為是「最有感司改」的法案,立法重點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包括裁判費的減免、降低勞工起訴的門檻及舉證責任的負擔、管轄法院與一般原則不同等。
根據該法,過去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勞工需到公司所在地訴訟,但新法明定,勞工可有充分選擇權,選擇在自己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皆可起訴;但若是雇主要告勞工,雇主一定要到勞工的勞務提供地才行。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新法也強化訴訟當中調解的功能,因勞工比較弱勢,訴訟是越快越好,冗長的訴訟會讓勞工卻步,透過勞資雙方的委員協助法官在調解程序的強化,很快讓勞工可在調解當中得到權益滿足,可以讓勞工獲得權利保障。
法案也指出,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審理勞動事件。
同時,條文明定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可避免勞工必須一再重覆陳述,在勞動調解程序已進行之基礎上續行訴訟程序。此外並於調解程序及第一審程序,均明定時間限制,第一審應於6個月內審結,加速爭議解決的時程。
而為減少勞工訴訟障礙、適度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條文指出,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
提案立委鍾孔炤表示,勞工對勞工訴訟改革程序已期待了20年,今天終於完成,是勞動人權的進步,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感謝司法院、勞動部及不分黨派都有共動意願,就是希望法案能減輕勞工訴訟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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