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男性侵韓國籍女遊客,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但拒絕給付15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詹姓運將,2017年因迷昏韓國籍3名女乘客,並對其中1人以手指性侵遭判刑7年4個月定讞,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士林地檢先賠償被害人15萬元再向詹男索討,但詹男認為,他已賠償被害人60萬元,拒絕給付。士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提告,法官判決,詹男敗訴應返還15萬。
41歲詹姓司機被控於2017年1月初,接下3名韓國籍女遊客包車服務,卻趁機在飲料中摻入含有FM2成分安眠藥。其中1人機警未喝下,但另2人因此昏迷不醒。詹男將3人載至士林夜市後,趁清醒的女遊客下車逛街,將其他2人載至偏遠處,對其中1人指侵得逞。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欺瞞使用三級管制毒品罪,合併判處11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7年4個月,三審上訴駁回定讞。由於案發後,士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先代墊賠償韓女15萬元補償金,再向詹男索回。但詹男認為,他早在2017年11月,便透過律師與韓女以60萬元和解,後來才知道有補償金,認為士檢的索討有雙重賠償不當得利嫌疑,因此拒付。
不過士林地檢署提出的資料顯示,詹男及委任律師在與被害人簽屬和解時,便已知情有15萬元補償金,雙方都沒有要扣除的意思,且律師當時表示願意給付,士檢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提提告追討。法官認定並無所謂雙重賠償不當得利情事,判決詹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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