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到西門町捷運站洗門風求原諒 未獲減刑判3年

▲▼ 性侵,強姦,少女。(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男子性侵少女,還到鬧區洗門風,仍被依性侵罪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2016年間透過臉書認識一名少女,少女酒醉後,竟應陳男邀約,到友人家中聚會,結果慘被陳男與另名李姓友人輪流性侵。事發後陳男被少女的友人要求,到西門町捷運站出口,掛著「強姦犯求原諒」牌子下跪15分鐘洗門風。但最高法院審理後,並未因洗門風減刑,仍將2男分別判刑3年定讞。

判決指出,案發於2016年初,當時剛滿18歲的陳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當時17歲少女阿珍(化名),2人認識1、2個週後,陳男約阿珍2月10日在板橋火車站見面,但卻被小珍放鴿子,陳男氣得在臉書上發文洩憤。當日下午,阿珍與朋友在台北市松山區彩虹橋附近烤肉,看到陳男的發文,阿真不想再惹怒陳男,就不顧自己已經爛醉需人攙扶,仍答應陳男當晚10點見面。

阿珍在當晚11時30分,由2名友人陪同下,到板橋火車站與陳男會面,隨後搭上陳男機車,到林姓友人家中聚會,剛好陳男的李姓友人也在場,4人一同進入屋內。但陳男與李男竟趁阿珍不省人事之際,輪流性侵得逞。完事後陳男打電話叫阿珍的友人前來接人,阿珍酒醒後,對陳男等人提出告訴。而阿珍友人與陳男談判後,陳男還應對方要求,到西門町捷運站出口,掛著「強姦犯求原諒」牌子下跪15分鐘洗門風。但檢方仍認定陳男2人明知阿珍未滿18歲而輪流性侵,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2男分別判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2男請求輕判,陳男說自己曾在西門町捷運站出口洗門風,還曾被阿珍友人動私刑;至於李男則說自己已經賠償30萬元獲得阿珍原諒,況且女兒甫出生,不希望入監服刑而使女友、女兒頓失倚恃。但高院認為,阿珍被性侵後持續有創傷相關侵入症狀,逃避相關刺激與記憶,明顯憂鬱、焦慮情緒與失眠困擾,有較多自貶、罪惡感,呈現創傷後壓力症候之相關特質,可見內心受傷極重;且2男行為,顯然利用阿珍之脆弱處境,作為2男洩慾工具,因此高院不予減刑,駁回上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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