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黃隆豐/【受刑人工作權5】監所作業是勞動或矯正

監獄,犯罪,刑責,犯人,人犯,受刑人,更生,矯正機關,服勞務▲(圖/周宸亘記者攝)

▲監獄既然無法供應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須仰賴作業來換取,因此作業收入該如何合理分配,便成為須重視的議題。(圖/資料照)

 2016年4月4日在美國德州監獄內的7名受刑人發起了「罷工」,要求獄方需合理計算影響受刑人假釋資格的工作時間,並且廢除100美元的醫療費用。因為受刑人在監獄工作已賺不到錢。同時,他們也宣稱監獄強迫囚犯勞動,並只給極低的工資是違反人權。

美國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受刑人所做的產品及提供的勞務極為廣泛,甚至還有縫製知名品牌的女性內衣;但因受刑人的工作不被視為「勞動」,所以得不到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此外,受刑人的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而同年美國法定最低時薪則為5.15美元)。

我國於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6名受刑人於死前說出:「既然要關到死,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一個月工作只有200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隔年5月,犯下北捷隨機殺人的鄭捷在被槍決前說:「監獄裡,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

他們死前之言皆發人深省:受刑人既是穿著囚衣的國民,《憲法》相關的人權保障,也同樣得落實在其身上。監獄既然無法供應受刑人在監生活所有的必需品,那他們的生活所需就須賴「作業」來換取;因此「作業收入」該如何合理分配,便成為須重視的議題!

現行受刑人的勞作金,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是扣除作業支出後的50%,但勞作金總額尚須提部分金額為被害人補償費用,受刑人實收的勞作金大約是作業營收的37.5%。從民國107年監所作業預算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0億5,148萬4千元,其中編列的勞務成本為2億7,833萬5千元,如以今年9月底矯正署統計我國在監受刑人共57,618人(不含羈押被告、戒治所、少輔院等)來計算,能分配給受刑人勞作金實在很少(每人每月約僅有四百多元)。

《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監所受刑人的勞作金提升到50%(第37條),雖可望提高受刑人每人能分配的勞作金,但是否能讓受刑人在監生活不再仰賴家庭支援,則有待觀察。又受刑人勞作金問題的重點,除了作業性質概念外,重點還是在如何提升監獄的作業到類似社會某一層級的「工資」,這才是筆者認為未來應改進的方向。

按監所作業收入的運用,主要包含作業支出及勞作金兩大項,但其中的勞作金總額又提25%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而作業剩餘要分配的是:受刑人飲食費用、受刑人獎勵金、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及撥充作業基金。法務部為此除了制定《勞作金給付辦法》、《獎勵金發給辦法》外,對整個監所作業營收,更制定一部重要的法規-《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依據該辦法,監所作業營收採統收統支方式,收入包含:政府撥款、銷貨、勞務收入、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支出則包含:擴充及改良作業設備、銷貨及勞務成本、收容人作業傷病及死亡慰問、依法補助及獎勵、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及教育及生活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及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管理及總務支出、其他有關支出等總共9類14項(該辦法第4條、第5條),且明文規定該管理辦法是依據《預算法》第21條所制定。所以監所作業收入與支出,其實是政府的一項「預算」,而非監所收容人的「經濟收入」,勞作金也只是依法的給付,而非勞務或銷售的對價。因此,監所收容人作業的法律性質,是不同於社會所稱的勞動或銷售,自然也沒有勞動或銷售相關的法規適用,例如:勞工的安全及保險保障、相關稅則等。而收容人的勞作金也只是作業基金中的一項支出而已,目前分配比率約是收入的37.5%,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準備提高到50%,司改會甚至建議提升高70%。矯正署、法務部,甚至行政院對此項問題所考量的,雖是整體預算策略,但更重要的是顯示政府對矯正執行的重視。

由上面說明可知,目前勞動金的運用、監所作業的收入,至今已使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總資產累積到45億1,114萬1千元,但收容人每月的勞作金分配,依然還不夠收容人在監生活的支出。筆者相信監所已盡力依法分配給收容人,但因許多原本政府應該自行編列的預算,卻完全歸由監所作業基金去負擔。例如:收容人的生活改善、醫療補助及犯罪被害人賠償、收容人及被害人生活及教育補助等;目前此一作法,對實際進行勞作的監所收容人顯然不公平,有改革之必要。

監所收容人作業與社會勞動工資有相當的落差,收容人的作業究竟是想為政府分擔預算?還是為收容人未來的更生?答案沒有對錯,卻有可供商榷之處。筆者一直認為這個策略,是可以找到其中的平衡。而法務部與矯正署,近年來正戮力於此,其中外役科與銷售收入的提高、受刑人監作業的實施等,都是實際的呈現。但受刑人勞作金,未來如能達到類似「社會工資」,除了可滿足受刑人的在監生活所需,更可讓受刑人未來服刑完畢回歸社會後,有自信加入社會的行列。盼受刑人勞動金的分配能積極改進,加快改革腳步!

【受刑人工作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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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人權影音專訪--李永然律師。李永然,黃隆豐(圖/記者季相儒攝)●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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