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賣淫,房東GG了。(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陳姓婦人將位在台中的房屋,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租給小美(化名),但對方將房屋作為自己與男客全套性交易的場所,後來另名女子小花(化名)向小美借場所從事性交易被警方查獲。這時,陳婦已知房屋遭作為性交易之場所,竟為貪圖租金利益,提高租金2000元,而容留小美在屋內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後來又被警方查獲。台中地院近日依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陳婦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依判決書提到,陳婦坦認有與小美簽立舊約,並提高租金成立新約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犯行,辯稱:「只是租房子給她而已,主觀上不知道她是從事性交易的行業,是後來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才知道,第一次被查獲後,有要求她不要再做這樣的工作,不能繼續做性交易」。
法官審理後則是認為,陳婦事後並未採取任何積極防堵措施,反而提高租金,並放任小美繼續利用該房屋,應可預見對方仍可能利用房屋從事性交易,但仍容任她用從事性交易,堪認具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事證明確,因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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