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散播裸照被抓到。(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黃姓女子2012年前經友人介紹認識吳姓男子後,雙方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她以手機偷拍對方隱私部位及背部全裸睡眠照片,後來PO上有45個人的LINE群組,將照片散布給大家看,因此挨告。黃女則是辯稱,沒有拍到臉部,無法證明吳男本人。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女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60日,並沒收手機。
依判決書提到,黃女坦承未經過吳男同意,無故以手機竊錄隱私部位照片2張、背部全裸及睡眠之非公開活動照片1張 ,並用手機經由通訊軟體LINE,將照片傳送至成員共45人之LINE群組,但她否認涉有妨害秘密等罪嫌,辯稱,「是交往期間拍攝及傳送的,雖然照片中的人是吳男,但是沒有拍到臉部無法證明是他」。
法官調查後,發現黃女散布的照片,含有吳男裸露之隱私部位,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應屬猥褻物品,因此黃女所辯尚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最後,法官審酌黃女無故以手機竊錄吳男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甚而散布所竊錄照片供人觀覽,致使多人得以窺視對方隱私,不但侵害隱私權,對他身心造成傷害,甚且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量處拘役6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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