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男性侵女友女兒民事部分判30萬定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地方中心/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少女小花(化名)請母親的沈姓男友開車載她到嘉義縣竹崎鄉參加面試,結束後竟遭對方「給阿伯爽一下」性侵得逞,之後被迫收下3千元現金的封口費。刑事部分,一審法官依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目前上訴三審中;民事部分,法官判沈男須賠30萬元給小芬定讞。
判決書指出,沈男與小花的母親是男女朋友,2017年4月11日由沈男開車送小花參加面試,結束後2人決定出去玩,沒想到期間沈男竟然伸出狼爪,沒經過女方同意就伸手摸胸,甚至不顧對方激烈反抗,強行抬起她的雙腳性侵得逞,接著塞了3千元裝做什麼事都沒發生便開車返家。
小花事後用LINE向姊夫求救,由姊姊陪同報警,全案因而曝光。她哭著說,「我有喊如果再用我,我就跳下去,不然就拿棍子打自己,但他還是沒有停下來,而且越扯越大力。他自認對我很好,還聲稱哈很久了,摸一下沒有關係。」經嘉義基督教醫院驗傷,小花不僅觸女膜有3公分血痕,就連鼻子也有打傷痕跡。
不過沈男始終辯稱,小花已收下3千元表示同意性行為,因此不算性侵她。案經一、二審,刑事部分沈男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目前審理中。另民事部分,一審判沈男需賠償慰撫金30萬元;上訴至二審後,法官認為小花會收下3千元並非同意性交,而是視它為零用錢,因此不採信沈男說詞,判他須賠30萬元給小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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