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2千萬贍養費須寫入離婚協議書 才可免繳贈與稅

▲▼法官,判決書,司法,法槌,法庭。(圖/達志示意圖)

▲寫入離婚協議中的金額才得以視為大家一般所稱的贍養費。(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老公外派大陸工作多年致婚姻破裂案例許多,有的妻子隱忍保持完整家庭,有的則面對問題好聚好散,放棄保險金為指定受益人,寧願先拿到房產做為離婚贍養費獨力撫養子女成人,只是攸關繳稅問題須清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較能舉證免課稅。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故事】

阿明和淑芬已經結婚10多年了,但因阿明6年前被公司派到大陸去後,兩夫妻因聚少離多,且阿明疑似有了新歡,因此阿明對淑芬越來越冷淡。

有一天,淑芬終於對阿明開口,希望結束兩人的關係。阿明知道這一天遲早會來,只是他沒想到是淑芬先開口。

淑芬的要求很簡單,她要求2個未成年小孩的監護權歸她,另她再也不想和阿明見面,所以她要求阿明將名下3百多張鴻海股票以及5百萬的存款送給她,讓她能夠以後有能力扶養小孩長大。

至於阿明買的壽險保單繼承人原指定淑芬為受益人,淑芬言明她放棄這一部分。

阿明考慮了1天後同意淑芬的要求,兩人寫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有一條載明阿明必須將現金和股票贈與給淑芬,總值約2千萬。

兩人隔天去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幾天後,阿明開始依協議內容辦理股票轉讓及匯款的手續。

阿明雖然同意贈與這些財產,但他後來突然想到,這些財產贈與給淑芬,年底國稅局是否會通知他要繳贈與稅?若還要繳幾百萬的贈與稅,他就傷腦筋了。

【法律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6款的規定,夫妻之間財產的贈與行為,無論是何種財產,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的財產是土地的話,還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土增稅只是緩課,並不是免課,因為將來受贈的一方若是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來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一次課徵應繳的土地增值稅。

本案中,阿明贈與給淑芬的財產,包含股票和現金,這些財產贈與時,兩人已經沒有夫妻關係了,這時候贈與的財產,是否還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6款的適用?如果沒有,那阿明就可能必須繳納巨額的贈與稅了。

依據法理來看,阿明和淑芬在離婚協議書上所為的贈與行為,應該可視為是同時訂立在離婚協議書上的一種贈與契約。在訂立時,兩人具有夫妻關係,只要是在婚姻關係中所訂立的贈與契約,應該就有該條之適用,至於贈與時兩人是否已經離婚,應該不受影響。

對此問題,國稅局也曾經作出行政解釋,認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 。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贈與的財產並未載明於離婚協議書,若當事人也要主張該財產是婚姻關係中約定的贈與,就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還是應課徵贈與稅。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擁有律師執照,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

《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保險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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