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設置專責研究機構保存原住民語言

▲南島語系等國家外交使節及代表三十多人受邀跳大會舞,感受原住民力與美的肢體動感,也享用具原住民風味的美食。(圖/花蓮市公所提供,下同)

▲原民條例三讀通過。(圖/花蓮市公所提供)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未來將專責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執行強化原住民族語言基礎理論等研究任務,而工作人員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盼以設立專責機構方式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保存、傳習及研究等任務,因此提出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基金會創立基金新台幣2000萬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經費來源包含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基金孳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捐贈等,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

同時,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9到17人、董事長1人、監察人3至5人,並由原民會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推舉,提請行政院長遴聘。而基金會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典藏原住民族語料、編纂原住民族語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言能力認證、發行學習教材,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另外,該基金會除會計相關人員外,均應具備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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