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私立大成商工校長陳秀娟及其先生黃曙曜被控向廠商拿回扣,A學生營養午餐的錢,台南高分院以被告繳回犯罪所得,原判決量刑未及審酌被告於上訴後返還犯罪所得之情狀,撤銷原判,改判較輕刑度。(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雲林私立大成商工校長陳秀娟及先生黃曙曜被控向廠商拿回扣,A學生營養午餐的錢,10年來共A近4000萬元,台南高分院以被告繳回犯罪所得,原判決量刑未及審酌返還犯罪所得情狀,撤銷原判,改判較輕刑度,仍用兩罪改判陳2年2月及5月,後者得易科罰金;黃也兩罪改判2年4月及6月,後者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陳秀娟自2001年7月間起擔任雲林縣虎尾鎮私立大成商工校長,其配偶黃曙曜則實際決策處理大成商工福利社業務。陳、黃等人自2005年起於每學期初向學生收取午餐代辦費用,再向便當業者要求每個便當收取4~9元不等回扣,便當業者為求能繼續承作該校午餐生意,就陳等人所提出的回扣要求不敢違逆,總計至2015年5月止,至少A了高達3800萬餘元,損害學生或家長利益。
陳、黃夫妻另指示將校園內的閒置倉庫約3至5坪,自2008年6月起至2009年12月止,出租他人販售早、晚餐及飲料等,每月租金12萬元收入應列為學校財務收入,竟指示將租金中的2萬元繳回學校外,其餘則按月交給黃曙曜,夫妻在此部分又不法獲利140萬元。
陳及黃夫婦將近4000萬元不法所得支付前任校長黃曙東任內大成商工所積欠的債務,以及按月支付黃曙曜父母、其兄黃曙欽夫妻及小孩生活費、前任校長黃曙東生活費及陳與黃夫婦自己私人使用,即作為黃氏家族生活開銷使用。
一審以共同背信罪判陳秀娟有期徒刑4年3月、7月;黃曙曜有期徒刑4年8月、8月,經上訴二審,二審認為原判決量刑未及審酌被告於上訴後返還犯罪所得之情狀,致量刑失出及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具體金額亦有違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秀娟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所得均沒收。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黃曙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82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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