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OL最後依106個相姦罪判處合併執行1年有期徒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林姓女業務在網路上認識了在香港經商的王姓男子,只是對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2人不倫戀長達4年,其中王男每月還會給4~8萬不等的費用,直到正宮發現親密簡訊,姦情曝光。士林地院審理後,依106個相姦罪,各處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
判決書指出,雙方2012年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之後協議「包養關係」,每月給予港幣1至2萬(台幣4-8萬),扣掉林女月經來的那週,雙方一個月大約會發生3次性行為,整起案件直到商人的老婆發現簡訊內容有異才曝光。
事件爆發後,林女的男友曾於2017年1月打電話怒罵,「明明就是妳偷吃很明確的東西,妳還可以說沒有,怎麼可以臉皮厚成這樣子?一直都沒有斷啊!你們的對價關係,就是妳陪他打炮,他給妳錢,不要騙我,當我三歲小孩,誰會平白無故?今天妳不給他幹,他會給妳錢?講粗一點就是這樣不是嗎?妳當妳是什麼洨?仙女喔?沒有錯嘛,對不對,妳就是背著我去開房間打炮,男生金援妳,妳拿身體跟他換錢不是嗎?」
當下林女承認與王男上床,不過又在法庭上辯稱,「如果不照著男友的意思承認的話,就會被打,已經被打了很多耳光了。」她強調只是在男友的暴力威脅下,才被迫承認。
而富商也在法庭上辯稱,「匯錢不是為了性交易,而是想討好她。」林女也否認被包養供稱,「那些錢都是對方心甘情願給的,只有和對方吃飯,沒有發生性關係,自己也不知道對方沒有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女顯嚴重影響他人家庭生活和諧,漠視社會倫常,且犯後還一直否認狡辯,因此依照在汽車旅館的信用卡消費明細,統計林女共犯下106次相姦罪,每罪判3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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