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圖/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2日拍板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金管會指出,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未來銀行若違反內稽內控,罰鍰上限將由原本的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調高5倍至5000萬元,且副主委張傳章也強調,一行為一罰的原則沒有改變。
銀行法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全面檢視罰鍰上限,金管會銀行局科長羅唯禎指出,包括將原條文最高罰度為1000萬元者調高5倍至5000萬元,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調高4倍,受罰人為自然人者,原則上維持原罰度;但考量銀行規模差異甚大,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為求寬嚴並濟,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也整併負責人違法兼職、銀行削價競爭及調整違反中央銀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之相關罰則。
金管會還指出,本草案整體調整罰則章之規定,並賦予主管機關多元之行政處分手段,有助於強化銀行業者之法令遵循,對於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及金融市場競爭力有重大助益,修正同時也強化與外國主管機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期待共同遏止、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我國金融市場之交易秩序與安全。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則轉述,針對此次修法,院長賴清德裁示表示,本修法為強化銀行業者之法令遵循、落實負責人恪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並增進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有助提升金融監理有效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罰鍰調高之外,張傳章也強調,一行為一罰這個原則沒有改變。
本次修法也增訂違反信用卡業務相關管理辦法的罰則,同步明定「經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得為受罰對象」,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解釋,目前國內信用卡大多為銀行發行,唯少數諸如永旺、JCB等業者,非屬銀行但卻經營信用卡業者,成為法令規範的漏網之餘,本次修法則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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