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並未將同性婚姻納入規定,建議修改民法,將同婚納入規範內容。(圖/pixabay)
全國公民投票投案(下稱公投)第10案:「您是否同意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目前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若投「同意」者,就是贊成目前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不需修改;投「不同意」者,贊成「應」修改民法內容,使婚姻「不限於」一男一女,以保障同志的結婚權(下稱同婚)。本文以為,應探研大法官748號解釋及公投第12案、第14案做體系解釋才對,非就單獨的公投案號而割裂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沒有讓同性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違憲。」行政院意見書認為,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釋字748號也宣告:「行政與立法機關需要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即行政院提案或立法院修法、立法時,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結婚之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例如專法)另訂之。
公投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型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同意」者,即贊成以「專法」保障同志的結婚權益。同性婚與異性婚本有生理差異,何況現行法律體系中,涉及婚姻、結婚者廣泛,訂立專法保障同婚權益,對現行法制衝擊較小,且能針對同婚特性設計法制。至於「不同意」者,就是「不贊成」訂立專法來保障同婚權益,主張「應」修改民法或在民法中另立專章以保障同婚,以符合748號解釋的「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公投第14案的立場與第12案則明顯相反。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保障同性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你是否同意對於同性婚姻直接以民法來規範,不需另立專法?投「同意」者,就是贊成修改目前的民法,把同婚「納入」規範內容即可,「不須」另訂專法;投「不同意」者,乃認為「須」另外立法較好。此案提案理由是基於「婚姻平權、人權不能等待、歧視就是傷害」,主張若以專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將強化「同性伴侶不能進入一般的婚姻」、「婚姻只有一男一女才能擁有」之偏狹想像,侵害人權,有違釋字748號的保障平等權。
筆者以為,適婚人之結婚對象自由與配偶性別自主決定,為重要基本人權。同性婚姻既不影響民法婚姻章,亦未改變異性婚的既有社會秩序,若將來同志婚姻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成為社會穩定磐石。現行民法婚姻章規定,並未將同性婚姻納入規定,建議修改民法,將同婚納入規範內容。反之,另訂專法似違背憲法的平等權保障。
觀諸德國《同性伴侶法》路途崎嶇,歷經龐雜調整及社會成本耗費,最後還是要走向「平等的婚姻制」。建議未來修法時,應藉由民法納入「同性婚姻」,以消除對同婚、同志的歧視及法律上的差別待遇,但同時亦應對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持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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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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