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前專業技能的延續與在監學習並取得專業技能,是改善出監更生人生活且防止再犯的利器。(圖/視覺中國CFP)
受刑人在監服刑必須要有相當的作業,是全球各國對監獄行刑的正常規範,藉以矯正受刑人生活習慣及養成自立自足的技能,以免出獄後因無力生活而再度犯罪。以下提出聯合國或其他先進國家足以借鏡的不錯作法,供我國獄政改革參考。
聯合國對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於《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規定監獄作業的基本原則,應使受刑人增加出獄後的謀生能力、所受職業訓練受刑人獲得實益、監獄作業的組織與方式,儘可能與外界同種作業相似、儘量讓受執行人應能選擇自願的作業。而對於工作權的保障則是作業中的安全健康保障,應與自由職工同等適用;對作業所受之損傷應訂賠償辦法,且須不低於自由職工所訂的條件;對作業報酬應有公平合理的制度,且應准許受刑人得使用部分報酬,購買奉准的物品及准其寄送部分供給其家用,而其餘報酬則由機構當局保管作為儲金,釋放時再交其本人。
日本在2006年也大幅修正《刑事收容設施及被收容人等處遇法》,為積極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而對受刑人的作業特別加強外部通勤作業,及外出(宿)等相關規定,即在無設施職員等陪同下,增加其與社會的交流或合作,例如對於已符合假釋規定的受刑人,准許其在設施外單獨通勤作業、外出或外宿。當然也有相當的限制規定,例如有違反特別遵守事項時,得隨時終止(第96條)。受刑人於外部通勤作業的薪資,雖歸屬於國庫,但在釋放時得依法取得相當金額的勞作金(第97條)。
美國則在1998年8月25日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撤銷了賓州匹茲堡地區法院駁回受刑人賈馬爾(Jamal)控訴不得禁止其著作的案件判決,認為美國監獄原則上不得限制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與職業活動,並不得檢視受刑人自監獄中寄出的信件。上訴法院認為,賈馬爾的著作內容不會影響監獄資源或監獄系統的有序管理,且監獄有其他的替代方案來解決這個安全問題。故監獄以商業或專業規則管理與合法的刑事利益並無隔閡,因此撤銷賓州地區法院關於此問題該部分的命令。
美國在2016年已有37個州允許監獄承包企業的業務,但美國對監獄受刑人的工作還未視為勞動,因此沒有任何勞動法規的保障、社會福利、保險或傷亡賠償金,且受刑人工資都遠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003年聯邦監獄的受刑人工作時薪為12至40美分,平均日薪為0.93至4.73美元,該年法定最低時薪為5.15美元)
至於北歐國家因對受刑人奉行的是人性化的改造理念,他們相信人性化對待犯人能夠達到最好的改造效果。挪威的哈爾登監獄(Halden Prison)號稱「全世界最好的監獄」,其人道設備讓受刑人在監生活與外界生活並無太大的落差,其作業矯正宗旨是「表達、靈感、創意、設計與理念」,受刑人在獄內自給自足的賺取薪資,大幅減低國家的人事開銷。即便是簡單的作業,像打掃或煮飯,在2015年間每天仍可賺取60挪威克郎(約新台幣233元),每月收入也將近新台幣6千元。
先進國家的獄政重視受刑人入監前專業技術的延續,但我國依《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唯一能延續入監前專業與職業活動的,可能僅有「著作」而已(《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但在入監前即有專業資格及技能的受刑人,並不僅限於作家,其他像醫學、法學、建築、科技、金融等,這些具有相當專業的受刑人,如因入監而無法施展專業技能,可能造成社會損失。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曾公開表示,矯正署每年將編列約新台幣7千餘萬元,辦理堆高機、烘焙、木工、陶藝、水電空調、室內配線、電腦繪圖等26項職業訓練,且輔導受刑人考取證照。此外,更響應政府長照政策,與各醫院及大學院校合作,辦理看護訓練課程,以協助其考取看護證照。由此可知,受刑人入監前專業技能的延續與在監學習並取得專業技能,是改善出監更生人生活且防止再犯的利器,不應以較高社會道德而任意剝奪更生人取得專業技能資格,免於造成二度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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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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