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10、11、12案「愛家公投」全數通過,平權公投14、15則闖關失敗,形成「3好2壞」局面,反同陣營可說是大獲全勝。但同一陣線的「護家盟」晚間卻發出聲明,反對幸福盟提出的第12案「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生活權益」,強調未來執政黨若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將反對到底。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5月24日釋憲,認為現行民法婚姻章的規定無法讓同性伴侶建立具親密、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這次宣告預定政府必須在2年內須完成修法,不料卻導致正反兩方接連發起公投,想藉此影響立法機關的修法方向。
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若同性婚姻進入民法,將耗費大量人力、時間等資源,因此偏向以「特別法」形式來為同性伴侶們訂立專法,結果引發變相歧視爭議。
如今反同陣營大獲全勝,護家盟晚間卻突然發出重大聲明,強調反同應回歸本質、不隨釋憲起舞,因為「釋憲錯誤,必須對抗」,不必委屈求全。護家盟呼籲,廣大支持者應站出來反對公投第12案,「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護家盟祕書長張守一。(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護家盟重大聲明全文如下:
針對公投12案,因為時移勢轉,人民已經覺醒,多數人民拒絕給同性關係立法,公投力量將超越錯誤的釋憲,「護家盟」必須在關鍵時刻,回歸本質,因此違背自己夥伴「幸福盟」提出的公投12案,呼籲人民給予12案投下「不同意」。
一、 理由:
(一) 因為748號釋憲結論是必須給同性關係立法,「護家盟」夥伴「幸福盟」遂提出退而求其次的專法公投12號案。但是既然釋憲本身就是錯的,本質上就不應該接受,因此「護家盟」主張必須回到本質,不必跟隨釋憲起舞,委曲求全。
(二) 公投12案等於立法原則創制,或重大政策,公投法第30條規定,公投立法原則創制案「必須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不能超過下一會期休會前,就必須完成審議程序」。若公投12案通過:
a. 等於由護家方給予同性關係立法的強制力,這不但脫離本質,且違背人民意願,傷害下一代孩子的幸福,因此無法贊同公投12案。
b. 等於給政府有足夠理由去訂立同性關係法,強制且有時效,等於原本尚處於模糊、不確定與充滿變數的法案,變成強制立法。
(三) 原本護家盟都是單打獨鬥,五年來面對法律與釋憲,人民多半無動於衷,因此擔憂釋憲後執政黨強勢立法的後果,難以掌控,遂提出公投的第三案,如今隨著公投發酵,民眾普遍覺醒,多數民意反對給予同性關係任何立法機會,許多法界前輩也站出來反對公投12案,這都給護家方力量,認為未來抵擋同性關係立法是有機會的。
(四) 未來如果執政黨仍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則人民應該集體站出來反對,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雖然兩年自動生效,但是沒有法律內容,頂多戶政合法登記,讓原本同性註記的備註欄位成為合法,婚姻相關的內容,未必同等準用或適用。
(五) 釋憲問題可以處理:如果公投展現人民反對同性關係立法,公投12案有足夠投票人數,但卻多數反對,則是重要指標,後續可以處理釋憲問題。
(六) 一切在在需要人民的力量。
二、 釋憲錯誤,必須對抗:
(一) 釋憲錯誤在於憲法第171條明文規定:釋憲的先決條件是:當法律與憲法發生牴觸時,才進行釋憲(原文: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如今是沒有同性關係法律,憲法也沒有婚姻相關的條文,卻無中生有說,同性關係沒有保障是違憲的。同性關係必須先有相關法案,既然沒有法,就不能無中生有拿沒有的東西去核對憲法條文,況且憲法也沒有相關條文,拿什麼去核對?
(二) 釋憲錯誤的解決未來再行研議,需要將執政黨這次修法刪除的公投得以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的法條,重新拿回來。同時建請監察院儘速將調查結果公佈。
三、 公投指南:
(一) 普遍在傳遞的公投「五四三(15、14、13三個公投案)投反對」依舊可以進行,但是增加一個12號案投反對。
(二) 12號案應該領取,展現足夠的投票量,代表人民高度關心,造成未來對同性關係立法的投鼠忌器。
四、 風險:
(一) 如果12案不能通過,則有兩個大方向:
甲、 10案成立:
A. 未來立法約束性保住婚姻定義(但是目前同運正在申請釋憲,能否保住婚姻定義尚不可知道)。
B. 民法可能難以保住,會被動到,頂多同性關係不屬於婚姻。
乙、 10案不成立:
則未來立法風險比較大,立法方向可能會非常紛亂,很可能直接修改民法,甚至與目前異性婚姻完全用一個法律,未來有關同性關係立法,護家方基本上已經手無寸鐵,這種情況最糟。
(二) 有意讓12案不成立:人民只是意願上,不能同意且強烈阻止對同性關係一切立法,但是這在立法上有風險,必須讓公投的力量展現,人民的聲音與力量讓執政黨不敢動作。
(三) 不管公投結論,一切回到立法院角力,人民的力量如果無法展現,則連專法的約束也會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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