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控訴遭性侵。(圖/達志示意圖)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趙姓男子被檢方起訴 ,認為他代人向吳姓友人催討債務,得知對方和女子小美(化名)交往後,竟以考驗吳為藉口邀對方到旅館,趁機撫摸她的大腿、胸部,親吻她,還命令對方口交;小美因畏懼趙男會毆打男友,於是替他口交,後來控告對方妨害性自主。
檢方起訴內容提到,趙男於2017年2 月28日透過臉書加小美為好友,並以考驗吳男為藉口,邀約她外出到飯店」,指導她向吳男佯稱「因被網友丟在飯店,要帶錢到飯店付錢」,並趁她講電話之際,撫摸大腿、胸部,親吻;後來吳男到場,趙男隨即躲進廁所中,由小美開門,後來因討論付錢之事未果,吳男表示要上廁所,趙男因此無法再藏匿,於是從廁所中走出,質問他何時還錢等語,而抓住他衣領並推胸口,要他回家向母親拿錢,後來又藉機親吻小美,還要對方替他口交。
趙男則是坦承曾和小美到旅館,並要求口交,但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天她雖然沒有明白表示願意口交,但也沒有拒絕,沒有違反她的意願,向吳男討債也與本次性行為無關」。
法官調查後認為吳男3次到場時,小美均未曾向他表示有遭妨害性自主之情,那麼一開始並不知趙男曾向吳男催討債務,僅是認為要測試男友是否真心愛她,而與趙男一同前往飯店情形下,如對方確有以違反其意願方法撫摸身體行為,那麼在吳男第1次抵達飯店且尚未遭討債時,即可直接向求救,或要求帶她離開該處,實無因畏懼男友遭毆打而有隱瞞之理。
另外,法官認為小美離開飯店時尚能與趙男、吳男自在談話,事後又主動聯絡趙要求前來搭載及毆打吳為她出氣,後來是因遭拒絕此事而認遭設計,她的反應顯與一般遭妨害性自主被害人或有畏懼、閃躲,或有怨懟、憤怒等反應大相徑庭。
最後,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因仍存有多項合理懷疑,無法證明趙男有為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犯行,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他確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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