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險有保少保都理賠 故意開進河溺斃傷亡難補償

▲越野車,飆車,失速,車禍示意圖。(圖/CFP)

▲駕駛車輛須注意交通規則避免發生憾事。(圖/CFP)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強制汽車責任險立法目的是在汽機車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傷或死亡的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保障,可是如果屬於故意行為所衍生的車禍意外,駕駛與乘客是無法獲得保險金。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表示,政府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制,採用單獨立法方式,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不論駕駛是否有無過失肇事責任,傷者或是身故者家屬請求權人均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無投保或是忘了投保,也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可是這個保險法並非每一個交通事故都會給付保險金予以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所致、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像是民眾若因感情糾紛想不開駕車衝入河中遭溺斃者,其實多會被排除保障範圍,也就是保險公司會拒絕依強制汽車險加以理賠,主要是這個車禍發生原因屬於前述法條中所說的「故意行為所致」。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指出,一輛汽車的交通事故,其駕駛人如果不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障範圍,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依法是不予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以這樁車內乘客溺斃案例,若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所稱,兩人相約自殺,就無法領取保險金或補償金。但是,如果乘客並非與駕駛人串通或相約自殺,仍可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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