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汙染國賠案 中石化確定須賠1.8億餘元給400餘人

▲▼中石化戴奧辛賠償案,居民自救會律師團。(圖/記者吳銘峯攝)

▲戴奧辛汙染賠償案,居民自救會律師團呼籲中石化主動出面賠償。(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纏訟10年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戴奧辛汙染國賠案件,一審判准經濟部與中石化連帶賠償1.6億元,但二審改判經濟部免賠,由中石化獨賠1.9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7日宣判,部分駁回、部分廢棄,確定由中石化獨力賠償1.8億餘元,給400餘位居民,並廢棄40餘人的醫藥費部分,發回更審。經濟部確定免賠。

本案堪稱全國最大的戴奧辛汙染國賠案,安順工廠在1942年日據時代就由日本公司興建,生產燒鹼、鹽酸和液態氯,並製造日本海軍零式戰鬥機所使用的溴氣管。光復後由國家接收,國營時代的台鹼公司台南安順廠,在1970年代為東亞最大的五氯酚製造廠,當時安順廠將含有大量水銀的污泥及廢水排放,造成鹿耳門附近地區的底泥受到具有毒性的汞污染(汞中毒);另外工廠製造的五氯酚鈉會產生戴奧辛,廠區存放的五氯酚鈉長期受到雨水沖刷,使得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到五氯酚及戴奧辛污染。

1982年6月,經濟部下令裁撤台鹼公司,台鹼安順廠關廠,並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石化)合併,該廠改名「中石化安順廠」。由於污染問題嚴重,臺南市政府環保局2001年公告台鹼安順廠為污染管制區,接著行政院環保署於2002年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由於廠區的海水儲水池是附近漁民長期捕魚的地方,居民並不知道廠區周圍之土壤底泥早已受到嚴重污染,仍繼續吃了廿餘年的毒魚,造成多人罹癌。

347名罹病居民組成自救會,於2008年間對中石化、經濟部與臺南市政府起訴請求國家賠償。臺南地方法院2015年底一審宣判,判決312人可獲精神慰撫金賠償,中石化與經濟部須賠償1.68億元。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於2017年8月間,改判決中石化獨力負擔賠償,金額上修為1.91億元,經濟部則不需賠償。

二審判決出爐後,自救會與中石化均不滿,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雙方意見。全案於28日宣判,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部分駁回、部分廢棄。其中駁回而確定的部分,共判決中石化須獨力賠償1.8億餘元,給予400餘人;另外因二審理由矛盾,廢棄40餘人的醫藥費部分,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經濟部確定不用賠償。

對於判決結果,自救會律師團表示,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頗為認同,肯定最高法院減輕損害賠償間的因果關係,另外也肯認最高法院以合宜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受侵害為由,判准精神慰撫金;而最高法院以憲法第15條的「生存權」論告,這個見解未來將適用於其他案例。最後律師團也呼籲中石化公司,儘速主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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