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獲刑事補償26萬餘元。(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並向捷運局關說,一審到更三審均遭判有罪,但最高法院8月間罕見自為判決,逆轉改判無罪確定。謝明達無罪後聲請刑事補償金39萬5千元,並說自己「清白已還、歲月難追」。最高法院審理後,30日判准刑事補償26萬7百元。可再覆審。
本案發生於1998年間,時任台北市議員的謝明達,遭檢方指控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工程220萬元賄款,藉此向捷運局東工處關說人事、包工程。檢方於2000年發動偵查行動,逮捕謝明達並聲押獲准,謝明達因此遭羈押禁見79日。全案偵查終結後,謝明達被依貪汙等罪嫌提起公訴,地院一審到高院更三審均認定謝明達關說有罪,分別判刑。
但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8月間罕見的自為判決。承審法官黃瑞華認為,本案纏訟17年8月,謝明達雖有關說,但與收受賄賂間並無關聯性,因此改判無罪,以免冤抑,全案就此確定,本案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就貪汙案件,自為改判無罪的案件。
謝明達獲判無罪確定後,向最高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10月間開庭審理,他在法庭上表示,「清白已還、歲月難追」,他這18年來有3分之1時間無業,直到2年前才接任經濟部工業局的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而雖然一再強調「錢不是問題」,但他仍以補償金最高額度每天5000元,總計遭羈押79日,請求39萬5000元的補償。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30日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審酌謝明達擔仼台北21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是義務性質、無給職的工作,而且他沒有其他收入。並考量他羈押期間所受身體、精神上之痛苦、名譽減損、自由遭到拘束,暨本件無罪判決之各種情事,最高法院認為以每日3300元補償金為適當,以羈押79日計算,裁定謝明達可獲得刑事補償26萬7百元。本案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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