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自由的刑罰權已是最殘酷的懲罰,監獄應盡量准許受刑人延續入監前專業技能工作的延續,協助技能培訓與證照核發,有助出監後謀生。(圖/Pixabay)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文揭櫫:「徒刑、拘役的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可見刑罰執行,乃在於使受刑人未來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監作業是兼具矯正教化性質的工作,不過其與社會的勞動關係仍有差別,難以適用一般社會勞動關係的各種保障法規,例如勞工保險、安全檢查、工時、最低工資等。
針對受刑人的作業收入,我國向來認定是政府預算的收入項目,而非等於受刑人的工資。針對這項政府每年編列已超過10億元以上的預算收入,政府想用來負擔預算的支出,受刑人則想要用於在監生活的開銷,甚至支付國民年金或做為補貼家用,因此,作業收入盈餘該如何分配成為問題。
再者,對於監獄受刑人作業與社會勞動間的落差空間調整,諸如是否也適用社會的勞動保險、安全,甚至最低工資的基本規範。其中較無爭議的,是受刑人的作業安全與因工傷病亡的補貼賠償,至於勞動保險的類似適用及《勞動基本法》各項保障的規範適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擾。筆者建議如下:
1.法律觀念上,監獄受刑人的作業應該與一般社會勞動有別,是屬於兼具教化性質的作業。在監作業是為兼顧受刑人入監前的專業技能延續,與在監專業技能訓練及出監謀生工作權的保障。因此,監獄應盡量准許受刑人延續入監前專業技能工作的延續,並且協助受刑人在監專業技能的培訓與證照核發,以及出監後謀生的協助。
2.考慮適用類似一般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包含作業安全維護、職業災害保險、工時保障,甚至最低工資的類似適用等。
3.作業勞作金的分配固然難以免除分擔監獄各項矯正執刑的開銷,與被害人賠償基金的分攤,但為兼具矯正功能,並需要提升作業經濟價值,盼能以受刑人對作業成果的貢獻,優先分配勞作金。
英國首相邱吉爾曾說:「社會民眾對於犯罪與犯罪人處遇之態度,乃為對任何國度文明最佳之試金石。」我國法治文明的表現,矯正執刑是一項重點,其最終任務在於降低再犯率,而歷史已經證明應報主義難達此目的。
世界上再犯率最低的國家在北歐,北歐國家認為「將受刑人關在一個空間裡,如此剝奪人權的行為,對受刑人來說已經是最殘酷的懲罰了」。他們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為本,與其懲罰受刑人的錯誤,還不如對在監受刑人循循善誘,讓他們學到正面求生的心態,未來重新回到社會時,能習慣作一個正常的社會人士。
芬蘭全國法律政策研究協會會長拉皮.塞帕拉認為,「懲罰是為了重塑道德規範和價值觀念,而非簡單地把懲罰理解為罪有應得。」受刑人工作權在法制上的確立,可使受刑入改正入獄前「非正常」的生活,而體驗到「相對正常」生活的價值,使其出獄後渴望延續這種符合社會期待的正常生活。除非是死刑,否則其他的刑罰都是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等權利,而剝奪自由的刑罰權應僅限制於監獄秩序和監管安全維持的需要,至於刑罰的執行則要考量受刑人出監後的工作與生存權利,並重拾以前喪失權利的能力,這才是矯正的宗旨。
刑罰執行是犯罪追究的末端,其目的在於使受刑人不再犯,達成「再社會化」的效果。否則當再犯率依舊居高不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且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在此呼籲,政府務必重視刑罰執行及矯正效果,這才是有智慧的獄政改革!(此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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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黃隆豐(右),法學博士、監獄志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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