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偷拔3叢韭菜遭求償1萬5千元,二審法官判賠51元定讞。(圖/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雲林縣1名王姓農民種的韭菜遭李姓男子偷拔3叢,總重約1.8公斤,被警查獲,王農以韭菜損失5千元,外加精神慰撫金,竟向李男求償1萬5千元,二審法官認為遭竊韭菜查證價值51元,且財產權受侵害並非財產損害,法律並無規定可求償精神慰撫金,判處李男需賠王農51元定讞。
王農主張於2017年5月14日凌晨3時多,被告李男騎機車行經他位於雲林縣的農田,竟下車偷拔他種在農田灌溉溝渠旁的3叢韭菜,王農認為韭菜損失5千元與非財產上損失1萬元(精神慰撫金),向李男提出求償1萬5千元。
李姓男子認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李男稱王農只有損失3叢韭菜,土地可以繼續收成。依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函覆當時1公斤韭菜最高價28元計,1.8公斤應是51元,他同意以此金額賠給王農。
台南高分院法官向台北農產公司查詢2017年5月14日雲林西螺鎮韭菜交易價格是1公斤18元到28元,估算應與李男所偷的韭菜價值較相當;另財產權受侵害所生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求償精神慰撫金,因此駁回農民的求償訴訟,判處李男賠償51元定讞。另本案竊盜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已依竊盜罪判李男3千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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