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程的專門性,並非單純的病理學所能涵蓋,因此法醫實習及法醫學程的修習都很重要。(圖/視覺中國)
在2005年,立法院通過《法醫師法》,並於2006年底正式生效。其中為了解決法醫師的缺乏與證照化的目的,對於法醫師的應考資格,採取雙軌制。只是在今年的法醫師考試,法務部竟藉由函示來變更應考資格的認定,公然違反《法醫師法》。
依據《法醫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為大學法醫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完畢,領有畢業證書者,具有第一軌的應考資格。因具此等資格者,大學未必是讀醫學系,卻須是法醫研究所畢業,其目的即在解決法醫不足及使法醫師專業化。惟目前國內,僅有台灣大學設有法醫研究所,原因除了師資難尋外,還有主管機關的法務部未能投入資源幫助大學設立法醫研究所。
至於根據應考法醫師資格的第二軌,依據《法醫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是領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執照者,於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而其中關於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等內容,根據考選部所頒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就授權由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辦理。
法務部在2006年頒布上述要點時,其中第2、3點規定法醫學程應修學分數140學分、法醫實習應有30學分,並於第4點明文「法醫專業訓練應包括法醫學程與法醫實習」,這完全符合《法醫師法》的規定。直至現今,除台大法醫研究所外,大學醫學系雖也設有法醫學課程,但專門設立法醫學程者,似乎未存在。而在今年4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針對第二軌的應考資格,即法醫學程是否為必要條件函請法務部解釋,也因此,法務部即於今年5月的函文中指出(法檢字第10700069010號),法務部法醫研究選送病理醫師出國受訓一年以上且領有證書者,應符合《法醫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後段的應考資格。
如此的法律解釋顯然逾越法律的界限,因根據《法醫師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的應考資格有三:醫師執照、法醫學程與法醫實習,缺一不可。而在此款後段,即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乃在替代法醫實習,卻不能因此免除法醫學程。而法務部的函示,竟將國外實習替代法醫實習與法醫學程,明顯違反上位法,也忽略了法醫學程的專門性,這並非單純的病理學所能涵蓋。
而法務部竟想進一步修改「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第4點,將如此的函示內容規則化,即只要在國外實習一年以上,除替代法醫實習外,也無庸再有法醫學程的修習證明,嚴重違反法律優位性原則。
更糟的是,此等要點的修正,法務部以此為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第162條第2項,僅有訂定與廢止時才須發布,不包括修正,因此就不予公布。只是規則修正,也代表原條文之廢止,何有不公布之理?如此的曲解法條,又違反法律優位性,必須嚴厲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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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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