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1月正式上路,讓你做自己生命的主人,決定病危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圖/記者嚴云岑攝)
2019年1月6日,《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就要正式上路。它與安樂死仍有落差,依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2006年世界醫學會威尼斯末期疾病宣言第3條明示,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也符合醫學倫理。《病主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稱安寧條例)有何不同?主要在於:可簽署者、適用的病人、拒絕治療的範疇、病情告知何人等不同。
關於簽署者,安寧條例第7條規定,對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除可以是病人本人簽署外,亦可由病人委託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或最近親屬簽署;而《病主法》規定,只有病人本人的簽署才有效(第9條)。至於適用的病人,安寧條例只保障末期病人(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的拒絕治療權,而《病主法》除了末期病人外,還多了其他四類病人有拒絕治療權: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痛苦難忍受或無法治癒。
病人對醫療項目有選擇權與決定權嗎?安寧條例第3條第4項,維生醫療僅能維持末期病人的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只是延長瀕死過程。但《病主法》第3條的維持生命治療,乃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專門治療、重度感染等,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醫療;而上述醫療項目,病人得於意識清楚時明示拒絕,即病人對病情、醫療成效與風險有知情權,對醫療項目有選擇權(第4條第1項)。
安寧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表示欲知病情及各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若病人沒說要知道的話,可以告知家屬即可。《病主法》卻規定要直接告知本人,第5條第1項規定,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於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情、治療、處置、用藥、預後等告知本人;病人未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2項規定,萬一病人沒有了解病情的能力,才可不經病人同意告知其他關係人。
其他國家也為保障病患的自主權,紛紛設立相關法律。1990年美國訂立《病人自決法》,確保病人的拒絕醫療權,建立預立醫囑的法律地位。英國在2005年訂立Mental Capacity Act,任何18歲以上、具有心智能力決定者,得事先表達拒絕治療的意願,即使會危及生命。德國在2009年也訂立《病人自主法》,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書面方式預立醫囑,當失去同意能力時,是否接受特定醫療及維生醫療。2011年泰國《國家衛生法》規定,意願人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接受僅以延長生命為目的的醫療,免除醫療人員的法律責任及除罪化。韓國則在2018訂立《善終法》,末期病人得以拒絕心肺復甦、呼吸器、化療、洗腎,以人工延長生命的治療。至於對岸的中國大陸目前尚無法律明定病人有拒絕維生醫療權,更沒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有自主權不代表病人可任意妄為,而必須是負責任的自主,也就是在病人、醫師、家屬及代理人等彼此關係中,進行自主的交流、判斷與選擇,做出最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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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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