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到派出所嗆聲, 葉宜津當時還為此公開道歉。(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委高志鵬前助理張志維,去年初涉嫌酒駕及妨害公務,拒絕員警臨檢並拉扯員警而被逮捕,帶回派出所。張男同行友人、時任立委葉宜津辦公室執行長陳昭彰,與事後趕來的高志鵬服務處副主任王維聖等人,在派出所嗆聲,最後檢方依法起訴。高等法院4日二審宣判,仍維持張男一審有罪的判決,依妨害公務罪判刑5月定讞。
本次判決仍只有認定張男妨害公務有罪,至於檢方起訴張男酒駕、陳男妨害公務部分,高院也維持一審判決,依證據不足判處2人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2017年1月16日晚間,在三重區力行路與友人喝酒餐敘後,開車載著陳男離去,警員巡邏時發現疑似酒駕,要求張男進行酒測,但張男悍然拒絕酒測。不僅如此,張男也不出示證件,反而是陳男趨前拿出印有「葉宜津辦公室」等字句的名片,警員見狀準備依法辦理,但張男突然伸手奪取名片,在旁的陳男也加入拉扯警員手腕,最後撕破名片,警方隨即將2人帶回派出所。
與張男飲酒、時任高志鵬服務處副主任王維聖也隨後趕到派出所關切,並質疑警方執法過當。陳男甚至嗆警員要請警政署、新北市警局寫報告,還要警政署長到立院接受質詢。時間過了5個多小時後,張男接了友人電話,態度軟化願意受測,警員對他進行酒測後發現他酒測值達0.15,當場被開出酒駕罰單,並將張男與陳男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檢方回推張男酒測值,認為被臨檢時酒測值應為0.45,另外陳男當時也拉扯員警,因此對張男依照酒駕、妨害公務等罪提起公訴,另外也對陳男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案發後陳男隨即被葉宜津開除。
法院審理後,一審僅認定張男犯下妨害公務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無罪。檢方上訴,高院4日二審宣判,仍維持一審認定,將張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其餘無罪部分也維持,全案就此確定。高院無罪理由中認為,檢方雖回推張男酒測值達0.45,但認為檢方回推的數值並無科學根據,因此仍依照派出所在臨檢後5個多小時測得的數值0.15,認定張男沒有酒駕;另外陳男妨害公務部分,高院認為陳男當時為取回名片,僅僅2次碰觸員警,時間各約2秒鐘,不該當妨害公務罪中的「強暴脅迫」手段,所以才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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