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15歲以下孩童200萬身故金 保險業務總工會大聲疾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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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險法規定15歲以下孩童人壽險是無提供身故保險金。(圖/取自pixabay)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未满15歳死亡不能有身故保險金,是否為保護孩童免為父母詐領保險金的被害者?還是成了保障死角?這個議題多年來都是保險圈的熱門話題,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今天建議應恢復原有的200萬保額,藉此提高年輕人壽險保障。

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保發中心董事長桂先農今天上午出席「2019經濟與保險發展論壇」時,面對記者詢問此修法背景及因素,以趕行程為由未談。壽險公會理事長、國泰人壽董事長黃調貴及產險公會理事長、富邦產險董事長陳燦煌則是聽了副主委演講之後先離會場,一家產險總經理則說這得花上幾個小時好好加以說明。

《保險法》第107條指出,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這個法條的意思就是指,父母為15歲以下小孩買人壽保險皆無身故給付保險金,只有相關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等保險金,而保險公司依法只須退還加計利息的所繳保險費。

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理事長嚴慶龍指出,如果孩童在校內外發生意外等時,如果也有投保這類的人壽保險,也是受害者,其父母是無法領取到孩子身故保險金。而普悠瑪翻車意外5名15歲以下卑南國中孩童罹難,受限於保險法第107規定,保險公司依法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的保費,也就出現父母無奈孩子旅平險理賠金只有170元。

嚴慶龍說,當年修法造成很多家長身心靈的痛苦,意外死亡及一般生故、癌症死亡的兒童,對家長都是心肝寳貝。歷年來的修法是否因為關心保險公司的財政部透過保險金贈與,還是擔心孩童淪為父母詐保的被害人,才會取消15歲以下保戶的身故保險金。

嚴慶龍擔任保險業務員有30多年資歷,他記得20多年前原本是開放未成年可為被保險人,後來修法設定保額上限3OO萬,又改為2OO萬,大約9年前當時國內出現幾件虐殺兒童的重大社會事件的背景,就因此取消2OO萬保額。

嚴慶龍還說,如今保險公司因為利率關係多向年輕人推廣儲蓄險之類的保險,多年來壽險保障投保額無法很快地拉高,總工會建議既然加害人本來就不能領到保險金或是成為受益人,呼籲金管會應修法恢復200萬保額,藉此可提高年輕人壽險保障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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