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者因昏迷無法行使告訴權,檢察官可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不會喪失被害者的訴訟權利。(圖/視覺中國CFP)
單親爸爸張三某日騎車回家途中,遭路旁臨時停車的駕駛人王五因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開啟的車門擊中,摔車後顱內出血而昏迷不醒。張三的兒子張小明就讀高中,一面扛起照顧父親的責任,一面與王五協商車禍和解事宜,但因雙方對於和解金額的認知差距過大,談判破裂。
經向人詢問,張小明知道王五的行為應該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的過失重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罪,但偏偏父親昏迷中,眼見告訴期間一日一日的過去,他該如何處理?類似的過失傷害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並不罕見,但是被害人或身邊親友卻因不諳法律,無法即時透過法律管道得到應有的賠償。
關於車禍案件,通常是論以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再根據被害人受傷的程度,判斷是否達到使身體或健康達到重大不治或難治程度,如是,即屬於過失重傷害罪;如否,則屬於過失輕傷害罪。但不論是重傷還是輕傷,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都是告訴乃論之罪。換言之,倘若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未依法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出告訴,縱使檢察機關知悉犯罪行為的發生,也不會主動介入偵查、起訴。
可是目前張三昏迷中,又該如何提出告訴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再由檢察官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指定代行告訴人。
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的6個月告訴期間,自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起開始起算6個月,而不是從車禍當天開始計算。縱使張小明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已經距案發日6個月以上,但告訴期間並不一定當然逾期。
根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法律並未規定未成年人不能提出告訴,所以只要未成年人知悉告訴的意義,也確實有告訴的意思(即有意思能力),便可行使刑事告訴權。雖然張小明只是高中生,也有資格擔任代行告訴人,為父親向王五提出過失重傷害的刑事告訴。
最後提醒,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必須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如果是向法院提出,並無告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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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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