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名模條款。(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6日正式拍板俗稱「名模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只要購置、租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的工具支出都能減免,但限額是薪資收入的3%,力求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明年生效實施,後年報稅時適用,財政部推估將有7萬多人受惠。
名模林若亞2005年收入約30萬元,報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指收入全都花在治裝等費用,全部申請列舉扣除,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得採列舉扣除,要求補稅5萬多元。
林若亞當時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打官司欲討公道,經承審法官聲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2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現在也俗稱林若亞條款或名模條款,認定國稅局不許列舉扣除是違憲行為,2年內檢討修正。
財政部6日將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會討論並獲通過,Kolas Yotaka會後轉述,院長賴清德指出,此案是財政部參據國外立法及各界建議,修正薪資所得計算方式,納稅人得採現行定額減除或選擇採舉證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方式計算,以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提醒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加強對外宣導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圖/記者賴于榛攝)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會後報告指出,未來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以二擇一,包括定額減除包括維持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減除方式,另外就是新增的特定費用減除,增訂3項特定費用項目核實列舉減除方式,像是購置租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以及職業上的工具支出,但限額是薪資收入3%。
李慶華訂定上限的目的是避免虛偽申報,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且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可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且兼顧稅政簡化,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平等權保障意旨。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則說,未來此案的子法規會對三項目做更細部規範,並非針對名模,因為演藝人員服裝大多是經紀公司提供,此修法是針對薪資所得,希望外界不必過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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