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
根據三讀條文,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包含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若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且無正當理由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同時,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得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草案也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一至四年不得聘任。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