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王姓男子酒後與許姓友人口角,在漁港尿尿時竟被許男從後推落港中,怒告許男殺人未遂,宜蘭地方法院判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王姓男子,與許姓友人酒後發生爭執,許心生不滿,趁王男在港漁港邊尿尿時,從背後將人推入海中,會游泳的王男落海後沒有受傷,但游上岸後,怒控許男殺人未遂;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為許男並未趁王落海游上岸時不斷阻擋,王男本身也沒有受傷,判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與王男是多年好友,4月17日晚上,兩人在宜蘭縣蘇澳鎮蘇澳漁港經營之「蛋蛋魚攤販」內,酒後因故生口角爭執後,大吵後,對王男心生不滿。當日晚上7點30分許,見王男走至「蛋蛋魚攤販」對面之港邊尿尿時,明知將人推入海中,可能會使人溺斃,許男竟基於殺人之故意,走至王男身後,趁王男不注意時,將王男推入港中,會游泳的王男落海後,奮力掙扎,並抓住漁港內船隻攀爬上岸,才未溺斃。
王男事後相當生氣,對許男提出殺人未遂罪告訴;法院審理時,許男坦承確實有將王男推入港中,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許男辯稱,沒有要致王男死亡的意思,他與王男也是朋友。
法官依據現場照片、Google標示位置圖以及證人的證述,認為許男雖確有將王男推入港中,但應只是酒後一時興起的偶然舉動,想要惡整王男看他落水後狼狽的樣子,藉此嘲笑奚落對方,或為先前吵架一事出氣。
法官認為,許男雖預見王男可能因此嗆水,但知道王會游泳,當時港邊也有其他漁船停靠,港內平靜無波,街上也有其他人車經過,衡量王男應可平安無事自行上岸,旁觀者亦可輕易發現施救或報警,根本不可能以此方式殺害王男,因此判許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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