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5位死者未滿15歲,家屬卻無法領到死亡保險金,因此對於《保險法》的相關修法產生討論。(圖/記者宋良義攝)
發生於10月21日的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造成18人不幸身亡,其中有5位死者是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受害家屬原本要等理賠金下來為孩子料理後事,結果卻只獲得退還170元保費,引發諸多討論。因為依據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者不能給付其死亡保險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對此表示,可研議修法,前提是不能產生道德風險(編按:當某人獲得某保險公司的保險,由於此時某人行為的成本由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此時保險公司便面臨道德風險)。
《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此一規定的立法是考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且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而制定,以防範道德危險,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並依同法第135條於傷害保險準用之。但台鐵普悠瑪翻車、復興空難、台南大地震等天災或公共危險所致,與道德危險無涉之死亡,卻無法獲得保險給付,與原立法為防範道德危險之意旨不合。
為防範道德風險,立法政策對未成年人的保險金額予以限制,但是為兼顅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其手段與目的仍應相當。因此,對於與道德危險無涉之死亡,不應強制規定其死亡保險無效,否則與憲法要求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法理未符。
國外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以美國、中國、德國為例,採限額投保,而法國、韓國等則完全禁止。而在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險,早期採完全禁止且加以刑罰,年齡以12歲、14歲為界。民國86年間,則以實際案例不多為由,刪除限制規定,全面開放投保;民國90年間又修法加以限制,但給付喪葬費。當時喪葬費金額曾高達200萬元,民國97年時曾發生一起狠心父親為圖謀鉅額喪葬費,將年僅11歲女兒雙手綑綁推下大圳致死的不幸案例,因此,民國99年間又修法取消給付喪葬費規定。至今,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範,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不為死亡給付,連喪葬費亦無。但為防範道德風險,金管會訂有「保險法第107條通報作業實施要點」,要求業者通報並加以管理。
建議金管會加強相關管理以杜絕道德危險,另為維護未滿15歲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應修法明定:天災、無法防避或公共危險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之未成年人死亡,不適用之。
好文推薦
●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