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生命重於金錢 法律禁止未滿15歲身故者理賠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梁光宗表示,普悠瑪大車禍,檢方將釐清人為超速或機器故障等可能肇因。(圖/記者游芳男攝,下同)

▲未滿15歲身亡者法律禁止保險理賠,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說穿了就是避免有人覬覦保險金,而蓄意造成子女死亡。(圖/記者游芳男攝)

近日關於10月不幸發生的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的新議題是「保險不賠」-罹難者因年齡不到15歲,父母無法領取身故的保險金。期間,更有立委進行勸說,請金管會幫忙促請保險公司理賠。在這個事件中,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保險法》真的有問題嗎?

保險是一種契約,符合契約條件才會理賠。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因為契約已得雙方同意,當事人可以預知繳納保費不高,不應獲得超額對待。旅客投保旅行平安險或類似保險時,契約條款一定都會寫清楚哪些情況賠、哪些不賠。例如,旅平險會叫你寫清楚出遊日期是幾號到幾號,只賠這一段時間,也會寫清楚只賠醫藥費、行李支出或住宿費及其上限。

普悠瑪翻車案件是一齣不幸的悲劇,但在契約預先擬定、沒有詐欺或錯誤的情況下,理賠就是要照著契約走。如果大家因為「可憐」,就用輿論壓力逼保險公司吐錢,對保險公司也不公平。

其次,保險是一種等價交換,保費會根據你日後理賠的內容、金額去計算,因此不同險種的保費也不同。你簽約時的理賠金額越高,保費越高就是這個道理。未滿15歲者的契約既然不包含身故保險金,在對價上(也就是保費)也相對地降低,既然如此,就不能要求1塊錢去換到100塊的服務,這也違反當初締約的雙方意思。

未滿15歲在此次不幸身亡者,保險契約之所以會不賠,是因為法律禁止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也是依照契約辦理。《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者雖然可以訂人壽保險契約(也就是會理賠死亡案件),但如果在15歲以前死亡,就不理賠,只能退還已繳的費用總額」。簡單來說,即便投保1億的人壽險,在滿15歲以前死亡也不能拿到1億。

法律禁止的理由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所謂的道德風險,說穿了就是「詐保」,為了避免有人覬覦人壽險的保險金,而蓄意造成保險事故(子女死亡),因此一概取消子女的理賠,希望透過取消誘因(保險金)來減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

無法獲得理賠,就認定法律不合理、要修法,我不覺得這是個好想法。首先,道德風險「一件都不能有」。有些人覺得有必要為了那一兩件極少發生的詐保,就放棄廣大父母的權益嗎?雖然極少發生,但「確實發生過」。

10年前,曾發生一起父親推女兒下水圳意圖詐保,所幸最後沒有成功;50年前,李明璋縱火案也是為了殺女以詐領保險金。當然,你也可以說這都是古早以前的事了,最近很少發生類似案件,但一旦將生命放上了天秤之上,不論另一邊放上什麼,都不能重過於寶貴的生命。即便殺未成年子女詐保很少發生,但萬一發生了呢?難道要為了廣大父母的權益,放棄這一兩個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嗎?我會毫無懸念說出「NO」。

再者,修法也保護不了兒童權益。有些人說法律「罔顧兒童權益」,但身故保險金是留給生者的(未成年子女死亡通常是留給父母),即便開放兒童理賠,兒童也拿不到錢,反而留下道德風險空間,更沒辦法給兒童所謂的「權益保障」。說穿了,修法能保障的,也只是父母的權益,並且未成年子女過世,並不會讓家庭「頓失經濟支柱」而需要鉅額理賠來維生,因此即便要修,頂多也是回到十年前的《保險法》規定(當時法律規定只賠喪葬費用)。

從這兩個理由看來,現行法律當然有不足或改善的空間,但並不是錯的。冤有頭,債有主,普悠瑪事件不是單純的天災,以現在的新聞與調查來看,似乎是人禍居多,那麼就要找禍源負責,例如:司機有沒有駕駛疏失、台鐵有沒有監控與維修疏失,甚至是政府有沒有控管責任。

如果其他人可以自願提供罹難者家屬幫助與金援,但不應該用強迫的方式,找「沒有責任的人」負責。保險公司既然沒有責任,就不應被強迫在不符合契約條件下理賠。至於立委要求政府「道德勸說」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而不是催促或協助調查,就好像我逼迫粉絲一人捐10塊一樣,我說有愛,你說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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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本文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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