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遭舉發反咬對方龜速 再多一張「未保持安全距離」

▲回家投票,國道塞車時速最低10公里。(圖/翻攝高公局網站)
▲一名駕駛人在國道中線車道行駛,因不滿前方駕駛龜速檔道,於是從外側超車後再硬插回中線車道,此危險行徑卻遭被超車的駕駛已行車紀錄器舉發。(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翻攝高公局網站)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一名駕駛人在國道中線車道行駛,因不滿前方駕駛龜速檔道,於是從外側超車後再硬插回中線車道,此危險行徑卻遭被超車的駕駛已行車紀錄器舉發,而警方也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千元,超車的駕駛認為遭被正義魔人舉發而不滿,因而向新竹地院提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超車駕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將全案駁回,還發現他從超車後開回內側車道時,也未保持安全距離,屬第二次違規行為,主動要求車籍的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再補開1張罰單,「以保國人行車安全!」

據判決書指出,易男於2017年12月16日上午11點多,開小轎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37.3公里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間隔,且突然變換車道,而遭後方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違規,警方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千元。

易男對此則反駁,他表示舉發人當時以80公里龜速行駛於中線車道,當天週六車流量大,無法忍受慢車阻礙後方車流才超車,他擁有以約高於110公里車速的超車權利,且超車時相對速度約每小時30公里,未造成安全疑慮問題,且無法得知舉發人車輛係屬何種車型、行車記錄器是否檢驗合格等因素,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舉發光碟,發現易男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後,並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違規屬實,但他卻在無證據證明下,一味指責舉發人於國道龜速,並於2秒內自外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再從中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超車時均未與前後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法官認定易男的駕駛行為已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

法官認為,易男從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也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是否再構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高雄市交通局身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再補開1張罰單;高市交通局表示,等收到法院裁決書才能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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