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林志潔。(圖/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提供)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擅長科技法律的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企業與台商從美國調查西門子、兆豐到華為之案,務須了解美國聯邦法可以管到天涯海角,只要與美國公民、交易對象是依美國法成立的公司以及犯罪行為有一部分是在美國,包括使用Google雲端、美國銀行帳戶等,都有可能遭美國起訴,而華為之案也是如此違反美禁令遭到逮捕。
林志潔強調,不知美國法令,無知才會勇敢。美國從過去以海外反貪腐法(FCPA)緊盯住美大型企業,到現在緊緊看著亞洲等觸及交通、醫療、金融、能源、電信科技等產業的大企業,反制跨國行賄與強化企業遵循法令,從西門子、韓國LG、三星、台灣兆豐到華為都是有例可循。
而且美國聯邦法的權力之大,可以管到天涯海角,只要與美國公民、交易對象是依美國法成立的公司以及犯罪行為有一部分是在美國,包括使用Google雲端、美國銀行帳戶等,都有可能遭美國起訴,並會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與簽訂雙方引渡嫌犯合作國家的協助,逮捕海外嫌疑犯。
她還舉例說,國內檢察官調查企業涉嫌內線交易、財報不實等的舞弊案件,在美國是沒有稱為內線交易犯罪說法,而是講求資訊公開透明(國內就是有公開資訊觀測站重訊揭露),也就是相當一部資訊法,當企業利用資訊優勢欺騙市場,藉此操控股市股價,便以涉嫌證券詐欺罪起訴。
此外,美國對於公司企業提出的信用狀等資料,會詢問了解其正確性,如果明明是這樣卻說不是這樣,就會涉及到詐騙金融機構罪,而且美國是採一行為一罪刑可以累計刑期,目前該罪刑最高30年。
以華為案來說,根據媒體報導華為財務長孟晚舟,從2009年到2014年在香港經營一家星通技術公司(SkyCom Tech Co.),並與伊朗企業做生意,而伊朗則是美國經濟制裁對象之一。
如果星通的許多信用狀都說與華為無關,卻被查與伊朗有交易行為,首先就會涉嫌違反美國貿易禁制令,而星通涉嫌資訊欺騙市場,也就會再涉嫌觸犯詐騙金融機構罪。
林志潔在出席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與法務部廉政署合辦的反貪腐研討會中,提出許多亞洲等跨國大企業遭到美國調查之例,並透過華為之案講述美國聯邦法的起訴犯罪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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