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峰30多刀殺死好友 2度判死更審「有矯正可能」改判無期

▲▼監獄,囚犯,死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台中高分院認為殺人男子仍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彰化男子陳世峰酒後竟持刀,手刃一起飲酒的蕭姓好友30多刀致死,一審時除否認犯行,還誣指被害家屬想詐領保險金才殺蕭男,一、二審均判他死刑。最高法院認為量刑有審酌空間,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13日審結,認為陳男至少關25年,應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家住彰化社頭的男子陳世峰,與蕭國良是好朋友,經常一起飲酒作樂,2015年11月某日,蕭男被發現死在住處內,身中多刀,警方追蹤血跡到陳男住處,卻不見陳男,最後循線逮到開車的陳男,雖未找到兇刀,但認為他殺人涉嫌重大,依法送辦並收押。

陳男一審時矢口否認犯行,甚至還寫「刑事告發狀暨調查新事證狀」,誣指蕭男家屬是想詐領保險金才殺害他,態度惡劣。一審認為他無教化可能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雖檢察官跟陳男都沒有上訴,但案件仍依法送上二審,仍維持原判將上訴駁回。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量刑仍有審酌空間,發回更一審。

台中高分院審結認為,陳世峰35歲後多數時間在監所度過,表現尚屬良好。有幾次與舍內收容人發生爭執遭懲處,態度良好並配合調查,監獄也從輕處理。顯見陳男並非不知反省,不是對任何事都沒有悔意。

另外,陳男案發時任職公司也說,陳男與同事相處融洽,工作表現尚可,陳男如長期在監服刑,應尚有矯正可能。原審未綜合考量全盤情形,就認陳男有與世隔離之必要,尚有違誤之處。

高分院認為,陳男有酒精依賴等障礙,雖不符刑法第57條減刑條件,但依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且非精神障礙者才得以判處死刑。陳男累犯,判無期徒刑至少應執行25年才有機會假釋,屆時已年近8旬。他長期在監服刑並接受矯治後,應足以使其改過遷善,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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