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平均年花15萬買保險 報稅盲點未突破虧大了

▲▼陳長宏醫師,肺阻塞。(圖/台南市立醫院提供)

▲民眾看病的醫藥費申報,報稅時也要注意。(圖/台南市立醫院提供)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國人平均年花15.18萬買保險,大多數的人都以為,其實保險有很多稅務「眉角」要注意,避免因小失大,因而破財。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者是受撫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等,如果已經有受到保險給付,應該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報扣除。

據統計,2017年我國國人平均每人保費支出達15.18萬元,滲透度已超過二成五,雙雙創下歷年新高,且總保費收入高達1174.75億美元(約新台幣3兆6060億元),為全球第10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項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例如病房費、藥物費及處置費等),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予以扣除,但是該支出如有受保險給付,應於扣除該保險給付後就其差額列舉申報。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的範圍,只要保險公司理賠的項目,是屬醫療性質,且所據以理賠的原因與醫療費用的發生,是屬於同一事實。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再甲醫院就醫的醫療費用,受有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給付2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40萬元(60萬元醫藥費用扣除受理賠20萬元),來計算所得淨額後繳交稅款。

買保險還要注意那些稅務的問題呢?中區國稅局則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保險,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的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尚不符合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所以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仍屬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應依法併入其遺產總額。也就是說,如果要、被保險人、受益人是不同一人,當要保人死亡,有可能會被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則表示,要保人要繳保險費,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即使要保人不是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也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

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將要保人地位變更為其他人,等於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若保單價值已超過當年度贈與稅的免稅額標準,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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