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女向法官辯稱,是要點火嚇阻鸚鵡才不慎引發火災。(圖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一名戴女離婚後1個月竟持打火機到前夫家放火燒房子,還傳簡訊給前夫「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消防局鑑識報告與現場證人都證明是人為縱火,戴女因此被新竹地檢起訴,她在法庭上仍嘴硬,辯稱拿打火機是為了驅趕鸚鵡,才不小心釀成火災,而法官也將檢警提供的證據拿出一一排除,最後戴女改依失火燒燬住宅輕判5月得易科罰金,判決一出辦案人員無不訝異,將研擬是否上訴。
檢警調查,戴女與趙男2017年8月離婚後,戴女心有不甘,竟於1個月後,擅自闖入趙男家中,拿打火機將戴男衣櫃內衣物點燃,火勢迅速蔓延、導致整間房屋都遭燒毀,而事後消防局火調科也鑑定出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新竹檢方依縱火罪嫌將戴女提起公訴。
而在新竹地院審理時,戴女卻聲稱因前夫飼養的鸚鵡要攻擊她,她才拿打火機點火試圖嚇阻鸚鵡,卻不小心點燒起一旁未關門的衣櫃內衣物,火勢也隨即蔓延燃燒。前夫則說火場中有看到鸚鵡屍體。
消防局鑑定書內就起火原因研判「以縱火因素引發火災可能性較大」,且認為若以打火機嚇阻鸚鵡,只要稍微快速移動打火機的火就會熄滅,更不可能會燒到衣櫃內的衣物,但法官在法庭上要戴女以打火機點火後揮動,火焰確沒有熄滅,因此法官不採信消防局鑑定意見。
檢察官提出張姓鄰居曾表示聽見戴女在現場打電話給別人說:「火是我放的,趕快叫警察!」但法官卻認定這出自新竹市消防局談話筆錄,而訪談人是火災調查科鑑識人員,均未具備司法警察身分,該談話筆錄無證據能力。
檢察官再提出發生火災時,戴女曾以手機傳遞「你家失火」、「跟我一起燒死」等訊息給前夫,認定是戴女故意縱火,但法官卻認為無法僅憑文字內容,就認定戴女縱火。
法官認為沒有辦法確認戴女是否故意縱火,也沒有辦法完全排除過失失火的可能性,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法理,僅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後僅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將戴女判刑5月還可易科罰金。
但此案辦案人員私下表示,本案起火點在床上,顯與戴女聲稱趕鸚鵡之說的櫥櫃處不吻合,戴女私闖民宅且事後發簡訊,在在都證明她有縱火意圖與結果,然而法官均不採信。且刑法公共危險罪第 173 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是失火燒燬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異極大,檢警將再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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