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見女友與舊愛在家激戰 綠帽男殺死情敵再遭重判

▲▼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pixabay)

▲謝姓男子殺害情敵,更一審重判13年。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縣41歲的謝姓男子,去年晚間返回家中,竟當場撞見女友與前男友在床上激戰。謝男與情敵口角,雙方動刀大打出手,謝男持刀刺死對方。一審依殺人罪將他重判13年,二審改輕判5年10月,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18日又改種判他有期徒刑13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8月底,從事裝潢的謝男與失業的賈姓女友在新竹縣湖口鄉同居2年多。案發當晚10點多,謝男返回同居住處,竟在門口就聽見男女交歡的聲音,開門一看,發現女友正與前男友杜姓男子激戰。謝男怒不可遏,大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後,隨即走出門外等候。

2分鐘後,謝男走回家中,因懷疑女友「討客兄」,出手毆打女友,一旁的杜男已經穿上褲子,竟挑釁回說:「賈女是我的人」、「你不用再打她了,你打她幹嘛,你不要還我」2人發生口角,大打出手。混亂中,謝男取出家中的尖刀,朝杜男腹部一刀刺入,杜男送醫後不治。至於謝男則是殺人後,委請朋友報警自首。檢方依殺人罪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依殺人罪將他重判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高院認為謝男符合「義憤殺人罪」的要件,另外高院也認為謝男符合自首要件,因此改輕判5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18日宣判。

更一審認為謝男仍成立普通殺人罪,並非義憤殺人;審酌他素行不佳,因撞見被害人與女友發生性行為,而發生肢體、口角衝突,一時怒不可抑,持尖刀殺害被害人,衡其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出血性休克無法挽回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痛失親人之傷害,所生危害可謂巨大。另外謝男雖承諾賠償被害人家屬,但從未賠償,因此更一審仍判處他有期徒刑1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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