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許姓男子,覬覦女房東財產而殺人,二審仍判無期徒刑。此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泰山區男子許志銘,因積欠銀行、地下錢莊共80萬元債務,覬覦經營停車場的賴姓女房東錢財,先潛入女房東住處偷竊金飾變賣,前年底在停車場內持鋁棒擊昏女房東後將她勒斃,再搜括她住處現金約6萬元,並開著曾運送屍體的白牌租賃車,載送客人,將屍體棄置林口西濱公路。一審重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仍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為白牌租賃車駕駛,有停放車輛的必要,因此於案發前3年,就已經向女房東承租停車位,熟識後得知女房東在泰山有多筆房產土地,家境優渥。由於許男因房貸、車貸等債務,積欠大筆債務,竟將歪腦筋打到女房東頭上。他知道女房東與兒媳、孫子同住,白天她在家帶孫子,前年4月間他潛入女房東住處,偷走多條金飾變賣得手15萬元。
許男食髓知味,前年12月18日上午9時許,見女房東在車庫打掃,許男遂開口向女房東借錢,女房東拒絕。許男不死心,竟趁女房東轉身之際,抓起鋁棒,從後方猛毆女房東頭部。女房東遭打昏後,許男再拿起一旁的黃色塑膠水管,勒死女房東,並將屍體藏放在自己的白牌租賃車行李箱,隨即潛進女房東,搜刮屋內現金5萬9千元。
許男第二天凌晨,就駕車將屍體棄置林口西濱台15線南下15.5公里處,並開著運送屍體的車輛,繼續到機場載客。死者遺體遭人發現後,警方循線逮捕許男,檢方依照「強盜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將許男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檢察官認為許男手段兇殘,造成家屬無法抹滅之傷痛;且殺人後棄屍,又未全部坦承犯行,難認有真誠悔過之心。另外許男僅在法庭上鞠躬道歉,未有實際賠償或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僅是為獲取輕刑,犯後態度不佳,請求從重量處死刑。
高等法院19日二審宣判,合議庭仍認定他犯下「強盜殺人罪」。考量他因為積欠地下錢莊債務,一時失去理性犯下此案,且於偵、審中均能坦承犯罪事實,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非無悔意,足認其良心未全泯滅。參以許男沒有前科紀錄,若經長期監禁加以教化,非無幡然悔改,重新做人之日,故難認定許男已達判處死刑之程度,因此高院仍處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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