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誰摔死了李新》是假訊息還是找真相

2018年12月20日 19:00

《誰摔死了李新》影片風波延燒,先不談羅、黃、蕭、嚴的各種問題,我想提的反而是最近有關「假訊息」的修法。

根據內政部網站與其他新聞,行政單位有意修法遏止假新聞,包含《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防救法》、《食安法》等。其實,有些法律已經有防制假訊息的條文了,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都有處罰散布謠言,這次修法有些是加重處罰;至於《災害防救法》,則是新增處罰。因此可說行政機關是開啟一個全面包圍網,從普遍假訊息到專業領域假訊息都要防堵。

從立法目的來看,我非常支持,有時看一些新聞或流言我也是看到快氣死,虛構的事實還講的跟真的一樣;錯誤的人、事、時、地、物還兜一起帶風向。重點是,這樣的新聞還有人埋單,然後一傳十,十傳百,害我回家還要跟長輩解釋一百遍!但對這種法律,我抱有很大的疑問,理由有以下三點:

1.假訊息難以定義,到最後能罰的不多

根據行政院專案報告的定義,假訊息包含三個要素:「惡」、「害」、「假」,也就是主觀上出於惡意、造成損害或危險、訊息內容有捏造或虛構,可是只有符合這些條件的才算假訊息嗎?沒有惡意的錯誤資訊,難道不算假新聞?那麼絕大多數的媒體或許都能找到一個出口,畢竟新聞也難達到完全真實,只要稍盡查證義務,或許就能免於惡意的大帽子。

沒有造成危害的,難道就不算假訊息嗎?舉例來說,網傳「癌症化療97%無效」、「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檢驗後為錯誤訊息,而這些在你爸媽群組裡面傳的訊息,說真的也不會產生什麼危害或影響公共安寧或健康,可是這些明明都是假訊息。

而非虛構、捏造的,就不算假訊息嗎?舉個我今天才看到的例子,某媒體報導「去蔣化遭央行打臉,促轉會改口稱蒐集資料」,但仔細看內文,根本是把促轉會17日的記者會與央行前總裁3月左右的評論兜在一起講,掛上「打臉」、「改口」來凸顯某一方在狡辯。這則新聞亂解讀、亂帶風向,但記者可以說自己講的都是事實,不是假。到最後能處罰的假訊息,或許真的少之又少,也不是真正影響社會的假新聞。

2.沒有行政機關敢開罰,沒有法官敢判刑

前面有提到,其實現行法已經有處罰假訊息的規定了。但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例,你去查查判決,沒有處罰散布謠言的案例!也許行政機關默默地做出許多處罰造謠的處分,這查不到,但一件判決都沒有,我很難相信實務上有嚴格執行這個法規的可能性。現行法擺在那都沒人用了,即便多加幾條或加重處罰,究竟能帶來多大影響。

不過,《傳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倒是有一個判決:某被告在網路上散布關於愛滋病的不實資訊(把梅毒、天花的病症說成是愛滋病的症狀),做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而在臉書上跟人吵架。法院認為這樣不符合法律的要件,畢竟誤植不是散布「疫情」的不實資訊,貼文時間也很短,最後判決無罪。(參考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看過這個判決,看完你一定會很生氣,這種人不就是典型的假訊息散布者,用不實資訊來誤導民眾、阻礙理性溝通,但很可惜,這樣也不能用現行法處罰。法律定的嚴格,法官判的嚴格,這樣一個供在天上卻難以實用的法律,會不會到最後變成是諷刺「假訊息必勝」的一個石碑呢?

3.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能有一絲限制

為什麼一開始要拿李新案來討論假訊息修法呢?《誰摔死了李新》播出了許多不為人知的秘密,一時之間的風向全部在郭。但設想你是羅、黃或蕭,你一定覺得這些是假訊息:當初說的明明不是這樣、我沒有說過這些話、我才沒有與黑道共謀……。這時候,你就會去檢舉對方使用假訊息。

▲▼李新女友郭新政(左)。(圖/翻攝李新臉書)

▲去年墜樓身亡的台北市議員李新與女友郭新政。(圖/翻攝李新臉書) 

這部影片有沒有「假」?現在只有單方說法,我也不確定。但能確定的是,珠寶案已經有一個判決結果了,至少判決不是完全相信郭的說法,但這一部分郭還是堅持是自己的說法,那這樣還不算假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害」?這部影片的宗旨在立委、黑道、媒體、司法機關各方的勾結與黑暗,你說對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政府監督沒有影響嗎?

這部影片有沒有「惡」?這部影片拍來就是要針對羅、黃、蕭的,絕對是故意的。

這樣看來,羅其實有很大的條件跟可能性去指控《誰摔死了李新》是假訊息。但是由法官、政府介入這件事情,合理嗎?還是留待雙方各自表述、靠證據廝殺決定誰是對的,比較適當呢?簡單來說,如果假訊息的法條拿出來用,反而是不利像《誰摔死了李新》這種揭弊的公眾討論,犧牲未來的可能性。

講這麼多,不是說假訊息不用管,但至少不要用處罰的方式管。假消息從哪裡來?也許是某個有心人士開始散布,但會一夕之間擴散,通常都是得到主流媒體的宣傳(例如在PTT上有一篇爆文,A媒體先抄,B再仿製,最後每一家媒體上都看得到),媒體是不是能多花點力氣查證,或是不要亂報新聞。講浮誇一點,與其修法處罰假新聞,不如修法讓記者變成一種需要國家考試的行業,把它弄得跟醫師、法官一樣要嚴格篩選才能當。

用簡單的供需理論來想的話,假如民眾不想看,或許媒體也不想報,那麼培育有素養、有識讀能力的民眾,就會是有效的解決方式。就算社會上的人已經沒救了,至少救救還在學的下一代,讓他們學會獨立思考、謹慎、檢驗與辯證的能力。在行政院的專案報告最尾端,就把媒體的自律和閱眾的媒體識讀能力,當作多管齊下的方案,這兩個面向反而最重要。

法律能夠解決問題,但通常不是最有效率的方式。期待處罰假訊息來消滅假訊息,或許只是緣木求魚。「教育才是最解決問題的方式」,聽起來很像幹話,但真理就是真理啊!

至於被說涉案的前立委、珠寶老闆有沒有違法亂紀、詐欺或貪瀆?現在看來只有單方的說法比較多,旁人也不知真假。假如事情真的如一方所講的有勾結、超出選民服務,我猜另一方也會把證據交給檢方去調查貪污、瀆職,接下來就看檢方對這個風波做出什麼反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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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本文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及LAWPARTNER。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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