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陳朝龍案判決違法 監察院:未逾越監察權

▲▼監察委員高涌誠。(圖/記者潘永鴻攝)

▲監察委員高涌誠。(圖/記者潘永鴻攝)

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11年前因賄選遭判刑入獄的民進黨前立委陳朝龍,監委高涌誠調查後認為法院證據調查未完備,高院昨重砲抨擊監委越權,法官協會今也批監委干預司法。高涌誠20日發佈聲明表示,調查報告是依監察院對「已確定」判決的調查程序進行調查,沒有改變判決的法律效力,也未逾越監察權行使範圍。

高涌誠透過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陳訴人為案件當事人陳朝龍,並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案件辯護人也非僅律師林永頌一人。另外,本案是由高涌誠及趙永清共同調查,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規定,高涌誠調查本案並無應迴避事由,於法並無不符。況且高先前已有多次就所涉陳訴案件或調查報告,主動揭露利害關係與自行迴避,始終嚴守分際,外界不應妄加議論。

高涌誠指出,本調查報告是依數十年來監察院對於「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程序規定,調閱案卷、研究並出具調查意見,並非彈劾或糾正案,尤其沒有改變判決的法律效力。再者,本案處理辦法是建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若司法機關不認同或不願參採調查報告意見、自我糾錯,也不發生推翻原判決效力,哪裡有所謂干預審判核心事項?

高涌誠指出,何況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確定」的偵查或審判中案件,如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時,監察委員本得進行調查,依舉重明輕法理,並無定讞判決不可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理由。

高涌誠認為,監察委員針對已確定的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的調查報告,猶如學術界所為的「判決評釋」,須接受社會公評,法院如果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應與調查報告併受社會各界檢視,而非反對他人就原判決提出意見。

高涌誠表示,司法判決的品質應受外界評論與監督,雖司法院多次稱司法判決品質的要求唯賴審級救濟,但經由監察院提出諸多冤案平反可證,審級救濟並非唯一有效的監督機制。監察院每年收受數千件對於法官判決不服的陳情案,顯見司法院對於法官品質要求不符人民期待,縱使監察院不就「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司法院也應自行研議機制,妥適要求司法判決品質。

高涌誠強調,本院調查報告107司調0056號並未逾越監察權之行使範圍,高等法院認調查報告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事由之意見係超越調查權之範圍顯有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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