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駕駛小貨車幫母親送貨,因精神不濟不慎撞上4台停在路邊的法拉利跑車,賠償金額恐是天價,引發社會討論。如果不幸哪天自己碰上了,怎麼賠得起?
一般車險包含強制車險及個人自願投保的車險,前者是政府要求強制投保,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包括兩車乘客及對方駕駛的醫療、殘廢或死亡費用,不包括車輛損害的費用。如果要保障車輛損害的費用,就要自願投保商業保險。
目前保險市場上,車主投保車險有甲、乙或丙式三種,但這都只是在保障自己的車子,假如開車在路上與其他車輛發生意外,就要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才能夠由保險公司賠償對方車主的損害。可是,一般的第三人責任險都有一個理賠金額的上限,像碰撞到法拉利、賓利或者瑪莎拉蒂等超跑,恐怕不夠賠,肇事者還要自掏腰包,因此市場上有了「超額責任險」(俗稱超跑保險),萬一遇上天價賠償的保險事故,才能獲得足額的保障。
事故發生後,有立委表示可以設「超跑條款」,也就是對於非故意碰撞到這類超跑時,在賠償金額上設定一個上限。從責任分擔的角度來看,並不合理,一個人擁有一台名車,可能是天生好命,也有可能是自己努力的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方法取得,其他人並沒有權利可以加以剝奪。因此,若不幸擦撞到超跑,如果超跑車主沒有過錯,那肇事方就應該要全額賠償;但如果雙方各有過錯,那就按照比例計算賠償。
現行司法實務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還要加以折舊,已經不合理,因為造成車輛損害並不是自願的,車子沒被撞,還可以繼續使用,但車子被撞壞了,除了要花錢修理,還因為折舊只能拿回一點點賠償,當然令人不服。但這種見解運作多年,迄今仍無修改之意,若又制定了「超跑條款」,不是在嫉妒別人命好?或是否定他人努力工作所獲致的結果嗎?
▲林男駕駛貨車因恍神竟撞毀路旁停靠的4輛法拉利超跑,賠償金額恐破千萬,引發諸多討論。(圖/記者林煒傑翻攝)
但從風險分擔及合理預見的角度來看,可能又是不同結果。因為一般人買不起超跑,所以當超跑行駛在車陣時,可以合理預見自己是置身在較大風險之中。換言之,超跑的擁有者可以選擇買或不買、開或不開這類豪車,但他既然選擇了購買且駕駛豪車,就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承擔較大風險能力者,也同樣負有較大規避風險發生的義務,所以應該課予超跑車主負擔較高額的保費去購買較高額的保障,或者自行承擔超過合理預見外的損失。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在追求公平正義,但何謂公平正義就看從什麼角度來解讀,不是誰說了算。從財產權保障的角度而言,有損害就應該要有賠償,而且應該由有歸責事由的人負責全額賠償,才符合公平正義。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讓社會整體的財富極大化,才符合公平正義。
什麼是整體的財富極大化?並不是只從個人單一的角度來思考,而是全面的。以超跑被撞的案例而言,以最小的成本來預防或阻止最大風險的發生,就符合效率,也才能夠創造財富極大化。超跑車主有能力規避風險,例如不開超跑,只要花費較小的成本,例如投保超跑保險,就能將可能發生的風險轉嫁,或者限制賠償金額,使其在駕駛超跑或決定是否將超跑上路時,能夠更謹慎,相較一般國民車的駕駛常非得使用該車不可,深陷不可預測的風險(開車隨時都有可能撞到豪車),發生事故後要負擔鉅額的賠償,就能力可預見及可控制風險的發生成本而言明顯較小,自然符合效率,能創造社會財富極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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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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