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無辜的! 內政部預告:陸配離婚2情況可望續留台

▲▼徐國勇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圖/記者張一中攝)

▲內政部長徐國勇 。(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消除國籍差別待遇!內政部21日指出,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未來將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也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為此,內政部於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之規定。

▲▼親子團聚不分國籍,內政部朝陸配離婚可續留臺修法。(圖/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朝陸配離婚可續留臺修法。(圖/內政部提供)

為此,內政部於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之規定。

官員指出,確實有陸配主動反應過分隔兩地等狀況,有些則是審核個案時,承辦人員發現事態不對因此回報,因此移民署開始研析評估,近日修正方向成形,此案目前由內政部內部審查當中,可能會有文字酌修,預告後將有兩個月預告期,期滿將由內政部法規會、陸委會再行審查,並送行政院會討論。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官員指出,其實高達八成喪偶的陸配,縱使因為沒有小孩無法依親,依然會是徒留在台灣,比例如此高證明確實是希望留台,因此內政部釋出善意,將兩年的觀察期拿掉,讓陸配無須多等兩年,其實也是回歸常態,更是衡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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