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搶修工程收賄215萬 監院彈劾前秀林鄉長

▲▼監察委員王美玉。(圖/記者潘永鴻攝)

▲王美玉。(圖/記者潘永鴻攝)

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花蓮縣秀林鄉前鄉長許淑銀於秀林鄉公所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並圖利他人,監委林雅鋒、王美玉21日提案通過彈劾。至於許淑銀當選花蓮縣選舉第8選舉區議員,此彈劾案是否影響,王美玉表示,送到公懲會,能不能接受彈劾,裡面的證據以及理由,結果會是如何,會尊重機關決定,結果可能是撤職、申誡兩種,一切由公懲會決定。

有關花蓮縣秀林鄉在六年前蘇拉颱風受重創,和仁、和中部落險些滅村,中央事後撥款兩千多萬元救災,當時任鄉長的許淑銀竟要求廠商借牌包工程,並從中收取回扣,貪污215萬元重建款,東窗事發後認罪繳回贓款,花蓮地院一審依貪污罪判她徒刑九年,許淑銀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二審改判八年六個月。

許淑銀自民國95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花蓮縣秀林鄉鄉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代表秀林鄉,綜理鄉政。惟其於101年8月秀林鄉遭受蘇拉颱風侵襲造成嚴重災情、秀林鄉公所辦理搶險搶修工程期間,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收受王某、許某成2人之賄賂共計新臺幣215萬元,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某之賄賂共計30萬元,情節重大。

▲▼監委林雅鋒、張武修、王美玉。(圖/記者潘永鴻攝)

▲監委林雅鋒、張武修、王美玉。(圖/記者潘永鴻攝)

林雅鋒表示,按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鄉公所置鄉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同法第84條規定,鄉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林雅鋒指出,許淑銀時任花蓮縣秀林鄉鄉長,未能廉潔自持,反而運用綜理鄉務之職權,在秀林鄉遭遇重大天然災害、辦理5項搶險搶修工程之際,收受王某、許某成交付之賄賂共計215萬元,經花蓮高分院判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在案,另圖利時任建設課代理課長吳俊宏,使其收受王某之賄賂共計30萬元。

王美玉表示,核其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嚴重敗壞官箴及地方機關首長之形象,影響民眾對公務人員清廉操守、公正執行職務之觀感甚鉅,違法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王美玉強調,許淑銀對於其收受賄賂共計215萬元一節,坦承不諱,並深感愧疚。雖辯稱其收受賄賂係用於救助災民及支付國軍人員餐費等情,但刑事第一、二審法院仍認定其有收受賄賂之犯行。被彈劾人救助證人程某及張某之金額共計35萬元,亦與其收受215萬元之賄賂差距甚多,其在本院亦未就賄款全部用於救災舉證以實其說,不能盡信。退步而言,縱使屬實,亦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其收受賄賂之違法事證,已足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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