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投保前子宮頸抹片檢查有異常,投保後兩年發生乳癌腫瘤切除,保險公司就乳癌部分不一定可以拒賠,尚須個案判斷兩者間之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應該理賠保戶買了保險後才診斷出罹患直腸癌第2期的保險金,此案在保險理賠界議論紛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強調此為個案判定,非適用任何一案。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審查委員們強調,如果是屬於投保前即被確診的疾病,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理賠。但民眾投保前的所患的疾病,若與投保後罹患的疾病不相同或沒有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就後疾病仍應該給予理賠。
例如,投保前子宮頸抹片檢查有異常,投保後兩年發生乳癌腫瘤切除,保險公司就乳癌部分不一定可以拒賠,尚須個案判斷兩者間之因果關係。
同樣原理,先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接到保戶申訴不知道自己罹患直腸癌第2期,卻遭保險公司拒賠罹癌保險金200萬元一案,經調閱保戶就醫資料確實無此相關的就診醫療病歷紀錄,縱使直腸癌瘜肉約經5年後才形成腫瘤,中間有基因改變而成,但也有另一種為非瘜肉直接產生,生長速度快,無法得知生長多久,大多數個月產生。
若非保戶腹痛難受送醫治療,醫生也很難從距離肛門10公分的地方,用指頭觸診摸得到腫瘤。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們和顧問醫生才會因此從已上二個層面認定保戶是否帶病投保,難從此認定有因果關係,而判定保險公司拒賠罹癌保險金非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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