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將引用法庭之友制度,讓司法能聽見民意,希望成為裁判時的助力。(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的釋憲由現行的會議形式轉成實際的審判模式,且針對人民聲請釋憲因此所為的違憲裁判,也直接及於個案。此外,為了使憲法裁判能夠廣納民意,亦沿襲外國法的法庭之友制度,徵求利害關係人能出庭提供意見。只是如此的制度,到底是憲法法庭裁判的助力,還是阻力,卻有討論之餘地。
現行的釋憲制度雖允許人民於個案救濟途徑已窮盡,致可因此聲請釋憲的規定。惟因大法官所能審查者,並非判決本身,而是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是否違憲,故即便宣告違憲,聲請者也只能依此解釋,向法院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能扭轉裁判。而由於這種審查乃偏向於抽象的法規,下級法院也可自行解釋大法官的意思,就常使違憲宣告僅具有宣示意義。
為了解決此問題,在《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就規定人民於用盡救濟手段後,除裁判所適用法律違憲外,裁判本身若違憲,亦可因此聲請憲法訴訟。且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若認為裁判違憲,就須立即撤銷,並發回管轄法院,以免使憲法訴訟形同具文,致具有實質的效力。
只是如此的設計是否會讓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實也未知,就得看未來憲法的門檻,到底是寬鬆或嚴格而定。也因憲法訴訟具有直接及於個案的效力,其審理程序就必然得公開且為言詞辯論,而由於憲法訴訟往往涉及多種層面之考量,所必須考量的因素相當多,就與立法形成產生相類似的情況。但憲法法庭的法官僅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為了避免過於武斷,勢必得徵求更多的專家意見。
也因此,於《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就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同時根據同條第3項,這些提供意見者還得揭露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受有金錢支助等等。而根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亦在得法庭許可後,提出專業意見,並揭露其與當事人之關聯。凡此有關法庭之友的設計,都在藉由專業意見的提供,以讓憲法法庭能更廣泛的考量所有可能的因素。
只是能否成為法庭之友,裁量權乃在憲法法庭,就陷入一種不確定。其次,這類法庭之友,雖在法律上不屬於鑑定意見,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但是否會產生實質影響,實屬未知。此外,法律要求必須揭露與當事人的關係,尤其是報酬多寡這類的資訊揭露,憲法法庭必須查核至何種程度,或只是形式審查,也無法從條文中看出。更重要的是,若揭露受有高報酬,是否會使憲法法庭對於當事人產生不利的偏見,甚至否定此等意見,也是一大問題。
總之,藉由法庭之友來廣徵意見,以彌補法官知識之不足,這方向值得肯定,就算法無明文,法院也可行之,如智財法院,早已行之有年。惟一旦將之制度化,則這些法庭之友到底會成為法庭審理的助力,抑或阻力,恐皆有待三年後實施,方能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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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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